近日,生态环境部2026年第二期生态环境法治培训班开班。本次培训班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主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受邀在培训班上作地方经验交流发言,向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分享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实践,以及济宁市办理南四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件的特色做法与成效。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十大典型案例,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成功入选,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的标志性成果。案件办理期间,济宁市对16家涉事煤矿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涉案金额3893万余元,相关企业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81万余元,资金已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济宁市创新探索“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修复+赔偿金缴纳”相结合的索赔路径,推动煤矿企业升级治污工艺,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工程。通过综合治理,累计削减全盐量约1.67万吨、硫酸盐约0.43万吨,切实减轻流域盐污染负荷,守护南四湖流域水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原则以及磋商、诉讼等程序作出系统性规定。南四湖系列案件在索赔流程、责任认定、跨部门协同等方面的成功实践,为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落地实施提供了鲜活实践样本。案件践行“损害担责”核心原则,与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高度契合;探索构建的“政府索赔+检察支持”协同工作模式,为法典实施后做好行政索赔与司法诉讼衔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沉淀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济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