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我局对金乡县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应用项目已批准公告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济宁市任城区洸府河路124号;济宁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一路南首)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236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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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720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金乡县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应用项目 | 济环幅表[2026]3号 | 2026年1月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