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冰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74429336D
地址:济宁市嘉祥县老僧堂镇大靳村驻地
2025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在你单位废水外排口对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论:你单位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硫酸盐浓度为841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650mg/L的限值,超标0.29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我局2025年1月22日制作,证明证明你单位采样现场情况,并证明你单位承认勘察笔录中的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视频证据1:我局2025年1月22日制作,证明你单位正在通过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
3.检测报告(公用环检JC〔2025〕-01133号):山东公用环保集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2月6日出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各因子浓度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我局2025年2月8日制作,证明你单位废水外排口外排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超标倍数、超标因子数,以及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你单位2025年2月8日提供,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6.王冰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2025年2月8日提供,证明王冰冰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7.授权委托书:你单位2025年2月6日提供,证明张守福作为你单位环保科长已取得你单位授权,可以代表你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8.张守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2025年2月8日提供,证明张守福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接受调查询问;
9.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页打印件:你单位2025年2月8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排放污染物,以及你单位管理类别、各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我局2025年2月24日制作,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11.现场视频、照片证据2:我局2025年2月24日制作,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12.检测报告(编号为嘉环(监)字(2025)第001号):济宁市嘉祥生态环境监控中心2025年3月3日制作,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已停止违法行为;
13.企业规模查询结果:我局2025年3月3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提取,证明你单位属于中型企业;
14.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明:我局2025年3月3日制作,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过2次处罚(含本次);
1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我局2025年3月3日制作,证明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均具有行政执法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已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赔偿金缴纳日期距你单位违法行为立案日期(立案日期为2025年2月6日)60日内,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经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在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确定的贰拾肆万元的处罚金额基础上予以减少,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为“硫酸盐超标0.29倍,超标不足0.5倍;仅硫酸盐超标,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复查时,已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增加外排废水回用量等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