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工作,算执法吗?”不止一个人这么问我,我也曾自我怀疑,是啊,整天和案卷打交道,与字句做较量,看视图当现场,怎么看都不像是执法人员。
我步入执法岗位的第一天,就赶上了全市案卷评查活动,案卷评查专家们戴着厚重的眼镜,盯着电脑屏幕,不时翻一下旁边纸质案卷,紧接着表情严肃:“这个国标是不是已经更新了?检测方法是不是有变动,需要进一步查实”;“这个标点符号是不是应该用句号,用逗号的话就是两个违法行为了,需要向现场执法人员核实具体情况”;“这么描述是不是有争议?是不是就更加贴合另外一个法条了?需要看看当时的执法视频记录”;“笔录中说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现场证据均有人为破坏痕迹,设问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更加细致深入一些?”……这么“抠字眼”,刚步入执法岗位的我十分不理解,“不就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没有必要如此过分苛求”。
直到有一天,我们正照常案卷审查,本来我已审查完毕,并未发现案卷问题,结果另一位评查人员把她的意见发给了我,就一条“‘水污染事故’一词使用不当”。我很诧异,卷中不就是企业外排废水超标的行为,从词意角度来说,算是一个小“事故”并不过分。我便向她咨询,她解释说,“水污染事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水污染事故”需要认定,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该企业的行为顶多算是对外环境造成了影响,不能算“水污染事故”。一字之差,意思就变了,法条就变了,性质就变了。
“执”者,掌也、守也;“法”者模也、范也,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执法”执的是公器、利的是群众,不可不慎,不可不细,不可不明。如果一件案卷连执法人员自己都觉得有
瑕疵,又何谈“执法”;如果一个词语都经不起推敲,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
现在,我们依旧每天和一沓沓案卷打交道,审查案卷、查阅法条、讨论案件、咨询专家,依旧在孜孜不倦地“吹毛求疵”,给现场执法人员“挑毛病”“指问题”……在别人看来,这样的工作枯燥、乏味、压力大,但我始终坚信每一个案卷,每一个字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丝毫敷衍搪塞。
案卷评查工作“钻”出了精准,“卷”出了规范,“争”出了细致,“抠”出了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