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四五”期间,济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规划》提出:到2025年建立起空间布局合理、种养结合紧密、粪污高效利用、污染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的畜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格局。建立起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93%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帐建设率达到100%,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氨排放削减量完成上级下达任务。
二、“十四五”期间,在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方面,将有哪些措施?
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举措:
一是引导优化养殖空间布局。按照“以地定畜、以畜肥地”的原则,以养分供需平衡为核心,合理确定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提高粮食主产区种养匹配度,着力推动养殖产能从南四湖流域向粮食主产区等土地承载力大的区域调整转移。种养结合粪污定向消纳以各县(市、区)内部自我消纳为主,以种带养、以养促种,实现畜禽粪肥就地就近低成本还田利用。实施“两转移”策略,促进畜牧业从城郊平原向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转移。促进畜牧业从沿村沿河向农业生产区转移。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任城区、鱼台县、嘉祥县已处于水环境临界超载状态,保持合理养殖密度,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
二是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动态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各县(市、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方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水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进一步优化养殖业布局。认真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规定,对新划定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加强对禁养区内已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生。
三、“十四五”期间,济宁市畜禽养殖场准入管理将有哪些规定?
答:新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应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优先设在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养殖场场界与敏感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依法开展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满足区域土地承载力、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对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环评审批。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督促指导设排污口的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及排污登记。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依法处罚。
四、据了解,济宁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已达到100%,“十四五”期间,将如何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答: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正常运行。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参考《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配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并与养殖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养殖专业户纳入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和管理范围,“一场一策”指导配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任城区、鱼台县、嘉祥县要强化养殖场(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引导设施装备提档升级,粪污收集处理设施严格落实防渗、防雨、防溢流,防止粪污无序排放影响水体水质现象发生。
二是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指导畜禽养殖场(户)科学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设施装备配套和整体建设水平。粪污暂存池容积要与养殖量、暂存周期匹配。堆(沤)肥设施发酵容积要与养殖量、发酵周期匹配。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或外销给种植户、家庭农场等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后综合利用的,须与受委托方或购买方签订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或合同,并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严禁以委托或外销等名义,转移畜禽粪污形成二次污染。粪污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畜禽粪污自行土地利用的,应配备并使用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
三是推动田间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种植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配套建设液态粪肥田间贮存地、输送管网等设施,实现场内粪污贮存发酵与田间粪肥贮存利用设施相配套。鼓励各地组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专业化服务经营组织。“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粪肥还田面积5万亩。
四是探索推动养殖业大气氨减排。加强饲舍粪污管理和粪污及有机肥运输密闭管理,加快推广低蛋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鼓励规模养殖场在饲舍、粪污贮存设施等处设置氨气收集处理设施。倡导养殖户通过喷洒微生物菌剂、增设水帘、物理吸附等过程控臭,密闭收集处理、机械过滤、臭气收集等末端除臭,改善畜禽养殖异味。
五、济宁市在“十四五”期间,将从哪些方面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方面?
答:《规划》提出到2025年济宁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3%以上,为了实现该目标,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推进生态养殖。推广“低架网床+益生菌+异位发酵”生态猪场养殖模式,发挥温氏集团、新希望六和集团等企业优势,推进“公司+农户”标准化示范养殖场建设。开展美丽生态牧场创建工作,以“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为标准,到2025年,全市建成美丽生态牧场200处。
二是鼓励适度规模发展。各县(市、区)要抓住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遇,大力度优化整合零散养殖用地,合理布局适养区,解决影响畜牧业发展的用地瓶颈问题。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制定零散养殖场(户)提档升级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引导畜禽养殖龙头企业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专业户紧密合作。鼓励引导养殖户适度规模发展,通过标准化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等,提升畜禽养殖集约化水平。2022年,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6%,2025年达到88%。
三是推广清洁技术模式。针对不同养殖规模、畜种和现有条件,实行“一场一策”,推广应用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畜禽粪污处理方式。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添加益生菌等技术模式,加速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在末端利用上,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等技术模式。淘汰全程水冲粪清粪方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四是提高养殖场(户)堆(沤)肥规范化水平。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畜禽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20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有关要求,堆肥时堆体温度应维持在55~65℃,条垛式发酵时间不少于15天,槽式发酵时间不少于7天。春、夏、秋季沤肥发酵时间不少于60天,冬季不少于90天。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2019)。
五是支持开发转化生物质能源。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支持建设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气工程,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清洁取暖,在满足内部用气、用热、用电等清洁用能需求的同时,鼓励为周边农户供气,余电上网交易,实现“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充分利用。对收集转化和应用畜禽粪污生产生物质天然气或进行沼气发电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六、济宁市在“十四五”期间,将从哪些方面促进种养结合?
答:主要开展以下3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整县制示范创建。巩固泗水、汶上等7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制项目成效。梁山县、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鱼台县、嘉祥县、微山县要高标准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集中收集、专业处理、商品化生产。突出抓好南四湖流域、黄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
二是构建农牧循环大格局。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各县(市、区)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统筹考虑现代化养殖基地、蔬菜林果基地和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建设,积极打造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培育一批种养结合经营主体。培育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等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动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好实施、可落地。扎实推进泗水县和梁山县全国首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建设。
七、畜禽养殖面广量大,济宁市在“十四五”期间将如何加强环境监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要求,济宁市将严格落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考核。以乡镇(街道)为主体,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畜牧兽医部门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帐,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要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逐步推行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帐管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帐建设率达100%。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依规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粪肥超量施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将畜禽规模养殖场列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严格落实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到2025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行监测覆盖率达到100%。适时推进粪肥还田监测,加强对粪肥还田利用土地的土壤环境状况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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