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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发布日期:2022-01-20 1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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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要目标: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O3浓度稳中有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6%重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1.2%

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单厂区焦化产能100万吨/年以下的全部退出;除特种水泥熟料和化工配套水泥熟料生产线外,2500/日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整合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对已完成淘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工作台账,严禁死灰复燃,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行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项目准入,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污染物排放减量五个减量替代。有序推进两高项目清理工作,确保三个坚决落实到位,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煤制油气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减煤炭消费量

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目标。(市能源局牵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左右。(市能源局牵头)制定碳达峰方案,推动建材、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牵头)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450万千瓦左右,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相当于182万吨标准煤。(市能源局牵头)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牵头)基本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低效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市能源局牵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新、改、扩建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因地制宜推行气代煤、电代煤、热代煤、集中生物质等清洁采暖方式,力争2023年采暖季前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优化货物运输方式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发展铁港联运,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或管道为主的格局。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支持砂石、煤炭、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未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优先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车辆以及封闭式皮带廊道等方式运输。以梁山港为试点,大力发展绿色新能源汽车运输。到2025年,大宗物料清洁运输比例大幅度提升。(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防治

开展VOCs原辅材料替代调查潜力评估,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料使用替代,新、改、扩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的项目,原则上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2025年年底前,至少建立30个替代试点项目,全市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2021年年底前,完成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排查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的监控装置纳入监管。强化装载废气收集治理,2022年年底前,万吨级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储油库和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推行加油站、油库夜间加油、卸油措施。推动企业持续、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提升LDAR质量,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臭氧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2023年年底前,全市以及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要建立统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监管常态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强化工业源NOx深度治理

严格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燃煤机组、锅炉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玻璃、陶瓷、铸造、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涉气排放企业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无法取消的,应安装有效监控装置纳入监管。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维修,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推动移动源污染管控

加强国六重型柴油货车环保达标监管。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自202171日,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开展新车源头管控,按照全省部署,加大机动车、发动机新生产、销售及注册登记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柴油货车排放常态化执法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集中停放地、物流园区、入鲁主要通道等区域开展尾气排放日常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尾气超标排放、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OBD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扩大移动源高排放控制区范围,将城市规划区、高新区、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划定为高排放汽车禁行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快推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用作应急保障基础上,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占比达到100%;新增和更新的出租车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占比达到8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开展销售端前置编码登记工作,加强源头监管,严厉打击伪造编码和喷码行为。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驻地;在用机械以及新增国三机械全部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开展排气达标监管,倒逼淘汰或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在梁山港等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化提升试点工作,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编尽编,国三、国四排放阶段占比大幅提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做到应改尽改,内河主要港口大型专业化泊位岸电使用实现常态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车用油品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抽测,集中打击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切实保障车用油品质量。(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严格落实全省在用油品溯源管理工作要求,开展在用油品溯源工作,严厉打击劣质油品。(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牵头)

七、严格扬尘污染管控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按照导则执行。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管,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到2025年,市(县、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牵头)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降尘监测考核,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5/·平方公里,实施县(市、区)降尘量逐月监测排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禁烧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着重压实乡镇(街道)禁烧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从严查处行政区域内第一把火(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九、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化系统

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逐步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全市化工园区、大型石化企业VOCs组分具备自动监测能力,实现联网运行。提高空气质量趋势预测分析能力,重点加强臭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PM2.5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加强环保专职队伍建设,提高科技支撑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应急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严格落实山东省大气财税、价格等相关政策,不断加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在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天然气输配价格等价格政策。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制定较长时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让群众改得成、用得了。(市财政局牵头)积极申请中央、省大气污染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十一、加强大气环境监管

坚持依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中央、省督查工作要求,加快问题整改。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严格禁止以各种形式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站正常运行行为。按照省生态环境厅部署,对已发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复核。建立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将排污许可证与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济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着力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21年,市域范围国、省控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93%,优良水体26个,40入湖口断面水质全部消除劣V类。2022年,国、省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96%,优良水体27个,1个断面2个月以上均值达到地表水II类,40入湖口断面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优类标准。2023年,国、省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100%,优良水体28个,南四湖湖区及40入湖口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类,2个断面2个月以上均值达到地表水II类。到202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控制在28.3%左右;国控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除地质原因外)

三、重点任务

(一)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短板

1. 开展城市雨污合流制管网清零。彻底摸清城市(含县城)管网底数,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推进实现整县域建成区合流制管网清零。总结推广庆云经验,以多元融资模式保障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2023年年底前,现有349.7公里雨污合流制管网全部改造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清零。对已完成整治的2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20226月前,完成6条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评估。对新发现及返黑返臭的水体重新纳入整治清单,动态清零。因地制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污水管网通畅运行。2023年年底前,全面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并巩固黑臭水体治理长效机制。(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3. 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发挥人工湿地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协同处理作用,2022年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指标达到地表水类。2023年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全部指标达到地表水类。2023年年底前,新建改造修复城区污水管网87.25公里以上,基本消除城市管网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优化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并适度超前。2023年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7.09万吨/日以上。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2023年年底前,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二)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

1.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优先治理水源保护区、南水北调输水沿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整治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地区。2021年,完成9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113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生活污水巩固提升任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到80%以上。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城乡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和水体净化等工程,2021年,完成159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022年,累计完成317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2023年,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摸排工作,发现一处完成一处,确保已确认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更新,纳入清单实施整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依法依规对纳入整治范围的池塘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封闭式渔业园区,设置养殖尾水净化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

1. 治理硫酸盐与氟化物。以4条硫酸盐浓度和2条氟化物浓度较高的河流为重点,实施流域内造纸、化工、玻璃、煤矿等行业的涉硫涉氟工矿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 治理氮磷污染。聚集化工、原料药制造、造纸、冶金、电镀、印染、食品加工等工业企业,以万福河等氮磷浓度较高的入湖河流为重点,加强氮磷排放控制和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 推进园区污染治理提升。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推动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1. 开展河湖库专项治理。严守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底线,梳理河流水质指数和湖库水质指数较高的河湖库及重点影响因子,形成重点改善河湖库清单。按照短期长期结合、治标治本兼顾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河湖库、重点因子、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 推进汛前河湖水质隐患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重点清理河湖淤积底泥、水面及沿岸农业生产生活废弃物、沿线闸坝及沟渠临时拦截的生产生活污水或灌溉尾水,整治破损堵塞的城镇雨污管网,开展城市雨污水管道清掏,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能力及重点工业企业汛期污染管控能力,集中力量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3. 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排污路径,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等工作,形成规范的排污口户籍管理。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编制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一口一策整治措施。2021年年底前,完成工业企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及黄河干流排污口整治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强化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污许可信息管理,规范污染因子、排放标准、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去向、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等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五)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1. 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其他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26月底前,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南四湖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研究提出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2. 加强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提升。2022年年底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摸清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并排查污染成因。对人为污染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或地下水质量为类的,以市政府名义逐一制定实施地下水质量达标(保持或改善)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 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识别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潜在污染源,建立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推进地级及以上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完善报废矿井等清单,持续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积极申报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城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探索城市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2022年年底前,全市化工园区编制一区一策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强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高点视频监控等新技术手段,定期开展重要水源地保护区遥感监测,掌握水源地及周边保护区范围内风险源现状及变化情况。新建水源要同步开展保护区划定,调整水源要同步修订水源保护区。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进程。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已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水源地开展全覆盖水质监测。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2022年年底前,汇总完成水源保护区矢量信息;2025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逐步开展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七)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1. 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和畜禽养殖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市创建1个节水型灌区。加强工业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市高耗水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达标率达到50%,全市创建5家节水标杆企业和2家节水标杆园区。深化城镇节水,2025年年底前,全市100%以上县级城市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开展城市污水深度处理,推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推动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2025年年底前,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2.1亿立方米。(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积极创建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探索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搭建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链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市商务局配合)

(八)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1. 推进湿地和河湖缓冲带建设与修复。在现有人工湿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适宜建设人工湿地的区域,形成需新建或修复的人工湿地清单。在重点湖库滨带、河道两侧滩地建设集面源污染拦截、雨水资源涵养、生态修复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缓冲带,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级要求的河湖缓冲带修复或建设任务,打造南四湖环湖沿河生态廊道。建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河湖缓冲带运营管护长效机制,保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运营效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2. 扎实推进国家美丽河湖建设。择优上报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以美丽河湖为载体,推动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结合地域、河(湖)情、文化等实际,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合理规划,分批分级推进实施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市城乡水务局牵头)

(九)全域开展生态补偿

1. 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省级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导意见,推进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1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及相邻地市间的县际南四湖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

2. 完善流域跨区域管理协调机制。以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契机,加强与南四湖流域上游地市沟通交流,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机制,实现跨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联合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统筹发挥环境执法力量,强化流域联合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智慧监管水生态环境

优化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设置7个省控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实现全市重点河流县(市、区)交界处河湖监测断面(点位)全覆盖。深化手工与自动监测相融合的监测体系,新建7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南四湖39条入湖河流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省控以上河流断面自动监测能装尽装。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稳定达标河段加密布设水质微型监测站,实现水质预警预报与快速溯源。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在环境敏感区域,增加总有机碳、生物毒性和重金属等自动监测指标,实现水质风险预警。利用各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提高污染溯源、问题诊断、应急响应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2021-2025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目标,明确时限、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部署安排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资金渠道,突出治理重点,加大对南四湖保护整治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控、饮用水源保护的投入力度,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财政资金采取贴息、奖补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强化依法治理。认真落实济宁市《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强化河(湖)长制、流域管理机构、区域管理机构的协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健全南四湖、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力度。

(四)推动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加强产学研合作,围绕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积极对接环境领域前沿重大专项研究与国家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平台,争取引进实施一批重大环保科研项目,谋划成立国家级南四湖生态研究机构,促进南四湖生态环境再提升。

 

 

 

 

 

 

 

 

 

 

 

 

 

 

 

 

 

 

 

济宁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环境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固体废物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

一、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基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1年年底前,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进行深入调查和重点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021年年底前,完成265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调查图集、风险分级表和调查报告的成果集成工作,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高风险地块清单、超标地块清单。将高风险在产企业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拟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暂不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2025年年底前,在17个典型行业中选取部分在产企业(园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待生态环境厅确定后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按照生态环境厅要求,排查筛选73个重点行业小类之外的典型行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约15个(待生态环境厅确定后明确)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5年年底前,设置3—5个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研究基地站点(待生态环境厅确定后明确),长期开展土壤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二、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

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全市93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年底前应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新增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一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时应予以载明。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随机抽取1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提升重金属污染防控水平

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2021年年底前,逐一核实纳入涉整治清单企业整治情况,实施污染源整治清单动态更新。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借鉴威海市试点经验,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筹备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此项任务待省厅明确后实施)。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总量趋零增长及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构建生活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奖惩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回收、储存、转运、处理等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垃圾渗沥液等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监测监管网络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科学选择厨余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有害垃圾收集暂存转运体系,规范有害垃圾处置。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中心,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到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按职工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农用地安全利用

依法严格执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按年度总结评估。2025年年底前,鱼台县完成农用地安全利用试点。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划定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监测。因耕地质量造成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地块,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坚决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轮严格管控类耕地抽测。(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

加强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完善建设用地风险信息互通机制。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结合空间规划和地块出让条件,对依法应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明确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在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出售环节实行土壤污染状况公示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减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针对风险管控地块,各地要建立清单,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七、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开展新一轮农村环境整治,2025年年底前,完成新增行政村整治任务(待上级部门确定后明确)。落实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完成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巩固提升任务(待上级部门确定后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等配合)

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广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基本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配合)

八、强化农业生产投入品管理

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25年年底前,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具体应用面积待上级部门确定后明确),积极争创果菜茶病虫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县,建设3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推进示范县(待上级部门确定后明确)。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四五化肥、农药减量指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1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编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优先治理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工程。2025年年底前,在重点水域建设农业生态环境野外观测超级站,在全省产粮(油)、畜牧和果蔬大县,选取3—5个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县开展试点(待上级部门确定后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农业废弃物综合管理

规范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指导督促规模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支持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和处理中心建设,引导规模以下的养殖户因地制宜推进畜禽粪污低成本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县、乡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散养密集区畜禽粪污集中收集治理体系,制定管理方案。到2025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探索整县推进秸秆、畜禽粪污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标准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推进地膜覆盖技术科学使用。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绿色补偿制度。提高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完善秸秆利用补偿制度和秸秆资源台账制度。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国家要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研究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受污染耕地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等技术规范。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办法、技术规范等。(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配合)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善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国家开展农业面源调查监测,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到2025年,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调查统计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将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强化培训,提升装备水平,有条件的,配备便携式污染监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在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将从业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严把评审质量关,定期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质量检查和地块抽测。2025年年底前,按省厅要求使用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系统平台(二期)和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实现土壤和农业农村环境管理基础工作一网通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附件1:《济宁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解读.docx

       附件2:《济宁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解读.docx

       附件3:《济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