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二、受理机构: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三、审批机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四、受理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