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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16 13:5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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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

二、受理机构: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三、审批机构: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四、受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