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4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环境保护提供监测保障。环境质量监测、专项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监测科研、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762.42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机构实名制情况:人员编制80名,实有人数52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技术综合科、质量控制室、污染源监测科、中心监测室、空气监测室、监控中心,各科室设置科长(主任)1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工作人员:
王卫星、李剑、唐伟、宋宪国、杨连宽、周爱国、蒋宝华、褚衍虎、刘广明、李锋、艾民、张艳、杨晓梅、白影冬、蔡本华、杨东海、潘国栋、汤涛、江源、姜炯炯、冯绪坤、张伟、魏薇、刘春丽、包明忠、朱成勇、宋桂琦、何锡祯、马中伟、刘炳琛、周雪莲、彭国敏、庞钊、孙岩、
管蔚、陈效周、陈爱梅、李丹、田冰、杨杰、李如圆、周文洁、胡腾飞、邓元、冯露、强平平、孔令宇、柴园庆、邓运全、张珊、李秀娟、
庞玉建
收费情况:
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济政办发【2013】35号文要求免征环境监测服务费(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从2017年4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取消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
2019年年检情况:
一、重点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今年省市环保工作要点和监测方案等要求,完成了以下重点工作。
1、组织完成每月一次84个国、省、市、县控考核断面地表水、7个省市控地下水、降尘、降水、每季度一次的7个功能区噪声连续24小时的监测、16条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200个点位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等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完成了今年2次的南四湖空间分布128个点位的水质监测和我市土壤例行监测的采样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了我市4个点位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4-9月),逐步摸清城区环境空气VOCs污染和分布现状,为治理城区臭氧机有机物污染提供依据。
组织开展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生态遥感核查等工作。按照省要求组织开展了菏泽城市黑臭水体异地交叉监测。
2、组织完成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在市局网站公开。组织完成我市91家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配合环境管理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祥查技术支持工作。
3、完成国家考核断面采测分离随时来样的监测工作,完成省级考核断面采测分离采样和随时来样的监测工作。针对部分考核断面水质波动,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做好考核断面事先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确保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
4、加强对全市15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地表水质断面自动监测站的质量管理,提高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了在线监测监控数据上报分析机制,每月编制重点水、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在线监测报告。每天对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和水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实行24小时监控,发送在线监测超标异常快报,及时发现企业排污异常和环境质量状况,预防污染事件的发生。开展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和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工作,力争达到阶段性空气质量目标和改善率。
5、配合环境管理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出具了40余份环境执法监测报告;配合省完成对枣庄和泰安的执法帮扶工作。
配合市局完成对20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抽查工作。
按照国家、省要求编写了《2018年度济宁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6、积极开展预警应急监测,及时开展地表水水质波动较大及风险源异常跟踪监测,并综合分析,为保障环境安全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开展水污染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月环境应急演练、全省环境应急实兵演练暨环境监管技术比武竞赛活动,锻炼了应急监测队伍,提高了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
开展了微山县两城镇境内因苯罐车交通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小光河水质舆情监测等,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既是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也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监测任务非常繁重。我中心受现有监测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和实验室条件限制,难以满足环境管理的新需要。另外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整体薄弱,加重了我中心的监测任务量。
三、资产损益情况
我中心本年收入1431.87万元,支出2025.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1.76万元。本年事业基金结余34.69万元,项目资金工程未完结转下年422.04万元。
四、法人变更登记情况
2019年我中心进行了法人变更。
五、绩效和受奖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下达的监测计划,我中心按时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了年度监测任务,上报各类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环保执法监管、污染减排等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撑,促进污染源排污达标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涉及诉讼及社会投诉情况
我中心在不断加强职工业务素质的同时,思想教育也从未放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年内未出现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
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2019年3月11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了登记管理,我单位在济宁环境网站上公开信息。
八、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我中心环境监测能力薄弱以及环境管理的新要求,以环境监测垂改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思路、改进作风,不断提升监测能力和水平,围绕省市环保重点工作扎实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持
1、按照垂改后环境监测中心职责和环境管理的需要,立足我市实际,突出特色亮点,不断提升环境质量监测和执法监测能力,尤其非常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逐步达到全分析监测能力,更好支撑环境管理。
2、开展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和空气质量分析以及县界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为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3、加强预警监测,提升生态环境预警能力,为全市环境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4、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2018年年检情况:
我中心在市环保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围绕省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配合环境监管,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一、全面推进水气土环境质量监测,为验证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一是适应采测分离工作新形势,针对个别国控考核断面水质波动较大的问题,每月下旬提前做好下月初国控考核断面的事先监测工作,并强化对采测分离工作的质量监督;组织完成每月一次县界出境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确保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完成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期间和青岛上合峰会期间的水质加密监测以及南四湖空间分布128个点位的水质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二是建立并完善了县、乡两级环境质量排名机制,加强对全市22个县城区和126个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质量考核,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报和空气质量分析,确保达到空气质量目标和改善率;开展城区环境空气VOCs监测,为治理VOCs污染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事权的上收准备工作。
三是按要求组织完成省下达的农用地污染详查现场核查、质控检查工作以及土壤背景类剖面土壤样品采集制备等工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积极参加南水北调东线济宁段青岛上合峰会期间水污染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月环境应急演练、全省环境应急实兵演练暨环境监管技术比武竞赛活动,锻炼了应急监测队伍,提高了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
二、创新污染源监督监测,为总量减排、提高污染源达标率提供技术支撑
一是组织开展对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比对监测,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并在环保网站信息公开。
二是组织开展93家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调查监测,逐步摸清涉VOCs行业的排放现状。
三是投资200多万元购置了烟气超低排放监测仪器,提高了废气超低排放监测能力。
三、强力推进环境在线监控监管,提高预警预报和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加强对县、乡镇环境空气站、水质断面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提高了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对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和水气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实行24小时监控,发送在线监测超标异常快报,及时发现企业排污异常和环境质量状况,预防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是投资700万元建设了4+1激光雷达组网技术的大气颗粒物污染在线溯源观测系统,实现对城市颗粒物污染的实时在线水平分布情况展示,并结合气象条件评估影响范围。每日推送雷达组网数据分析报告,判断颗粒物污染来源,快速锁定污染源,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更加智能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监控监管技术手段,更好帮助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薄弱环节。
三、资产损益情况
我站本年收入1431.87万元,支出2025.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31.76万元。本年事业基金结余34.69万元,项目资金工程未完结转下年422.04万元。
四、法人变更登记情况
2016年我站无法人变更情况。
五、绩效和受奖情况
按照国家、省、市下达的监测计划,我站按时保质保量圆满完成了年度监测任务,上报各类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为环保执法监管、污染减排等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撑,促进污染源排污达标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涉及诉讼及社会投诉情况
我站在不断加强职工业务素质的同时,思想教育也从未放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年内未出现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
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2019年3月11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了登记管理,我单位在济宁环境网站上公开信息。
八、明年打算
一是全面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为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撑。结合环境监测垂改工作,落实好垂改过度期的各类监测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环境监测计划,加大环境质量监测力度,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开展好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和预警监测,为验证污染减排效果、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创新污染源监督监测,为污染源监管提供技术保证。结合环境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突出抓好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等对人体健康影响重大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和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监测数据。。
三是有效利用环境在线监控监管,提高预警预报和风险防控能力。围绕我市“构建智慧环保与网络化有机融合的线上线下监管新模式”,实现对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24小时实时监测管控。每日发布空气质量日报和废气污染源在线超标快报,每10天通报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情况,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做好属地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在重大活动和污染天气期间及时与市气象局会商,开展中长期趋势研判分析,提供污染扩散条件预测和空气质量预报分析,为管理部门制定措施和政策提供强力的技术支持。及时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异常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特别是针对水气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开展环境质量和重点排污企业专项监测,并分析原因,为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障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四是强化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服务能力。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应急监测演练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加大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技术精,懂技术、懂业务、善管理的环境监测队伍。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街)14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山东省人事局编委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环境保护提供监测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专项环境监测。
(三)污染源监测。
(四)环境监测科研。
(五)环境监测服务。
(六)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七)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支委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支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编[1990]38号、济编[1998]82号《关于山东省南四湖水质监测中心站内高机构的批复》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技术综合科、质量控制室、污染源监测科、中心监测室、空气监测室、监控中心7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负责全站的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协助领导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对外业务洽谈、报告书编写以及和各类数据上报,组织技术培训、考核等工作;
负责实验员上岗合格证考核及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现场监测、采样和调查工作,参与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处理工作;
负责监测环境水质、大气、生物、固体废弃物、土壤等采集和分析工作,参与水、气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技术仲裁工作,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监测工作。
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日常维护,数据报表的处理、编制、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1989] 鲁环监字第1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01月01日支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站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环境监测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南四湖、全市主要河流等地表水、土壤以及城区大气、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2)承担全市重点废水、废气、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的比对监测工作,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排污收费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等提供监测数据。
(3)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全市污染事件调查,为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政府决策提供监测数据。
(4)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全市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参与编写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5)承担市级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委托监测工作。
(6)承担对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环境监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按照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自行监测)
(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
1、管理权限
市政府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受限期治理单位的委托承担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任务。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废水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执行《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废气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执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其他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监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7)《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4、办事程序
(1)限期治理单位出具委托监测书。
(2)限期治理单位出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 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3)环境监测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考察并编写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后,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组织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并编写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后交付限期治理单位。
5、办事时限
环境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后,一般3日内派员考察现场、收集资料;并在资料收集齐7日内编写出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环保局审查同意,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5日内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在7日(特殊项目除外)内完成;监测数据报出后,监测报告在15日内编写完成。
6、办事结果
环境监测中心向限期治理单位出具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承办部门
环境监测中心。政务电话:2317456
三、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一)总则
1、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为环境管理服务、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进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监测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3、环境监测中心直接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监督监测
1、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的依据,具有执法监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监督监测主要有排污总量控制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监测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等。
2、监督监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监测站执行。
3、环境监测中心必须派2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的监测人员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监测人员对监测站负责。
4、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验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达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6、监督监测人员既有为被监测对象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也有保守监测结果秘密的责任。
(三)委托监测
1、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复审,具备向社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可以按有关法规接受委托,开展委托监测。
2、委托方与环境监测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监测收费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监测按委托协议书的承诺内容实施,监测中心向委托方提供监测结果,并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
(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8、国家、省有关环境标准
9、《济宁市免征市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3]35号,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10、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