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2020年秋冬季2-3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2019-2020年秋冬季2-3月份环境空气质量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2019-2020年秋冬季2-3月份环境空气质量
攻坚行动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2、3月份扭转不利态势,完成国家给我市下达的2019-2020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攻坚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9-2020年秋冬季我市PM2.5浓度同比改善4%,重度以上污染天数不再增加,确保省内通道城市排名中游偏上。
二、攻坚时限
2020年2月15日至3月31日。
三、攻坚原则
(一)实施煤烟、扬尘源、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协同控制,并依据首要污染物实施重点控制,实现现有基础上大气污染物大幅消减。
(二)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同步执行强化管控措施。
(三)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2月份之前确定的豁免企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管控要求执行。
四、攻坚要求
(一)强化重点示范区管控。
1. 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按照各自重点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考核奖惩等,对重点点位3公里范围内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煤烟及油烟等采取强化管控措施,确保不出现局部污染源。(责任单位:任城区、兖州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 对示范区7个重点点位每天进行综合指数排名,五区辖区内所有镇街每天进行综合指数排名,排名情况推送至市领导、市直部门及五区主要负责人、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并作为考核问责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管控。
1. 锅炉减排。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烟气在执行现有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40%以上,燃气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30%以上。因承担民生保障任务不能执行的,县市区要拿出减排替代方案,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减排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的,不再一一列出)
2. 炉窑减排。钢铁行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减排50%以上;未停产的铸造企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减排50%以上;焦化行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完成干熄焦改造并且出焦总量90%以上使用干熄焦的出焦时间延长至33小时以上,焦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30%以上;全市所有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行业严格执行我市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和《山东水泥行业2019-2020年度秋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鲁水协字〔2019〕30号)要求,实施错峰生产,不能停限产的,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50%以上;玻璃行业炉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40%以上;有色行业氧化铝、炭素企业、有色再生企业熔铸工序大气污染物减排50%以上;陶瓷、石灰、砖瓦、玻璃棉、石膏板等行业实施停产,保障民生任务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4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 VOCs减排。石化、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VOCs排放工序严格执行秋冬季季节性调控措施。凡配套建设高效末端处理工艺,并采用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如吸附、冷凝回收、燃烧法等,且收集率、处理率不低于95%以上的限产20%,凡采用低温等离子体、紫外光氧化等末端技术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经改造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实行停产整治,同时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确保VOCs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1.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87号)要求,除省级部门公布的重大保障工程及我市确定的重要民生项目外,其他涉土石方施工项目一律停工,3月31日前不准恢复施工。豁免的涉土石方施工项目要严格落实扬尘管控“八个百分之百”和加细加严措施,对达不到导则要求和绿色工地标准的移除秋冬季绿色施工豁免清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 港口码头、煤矿煤场等涉扬尘污染作业满足行业导则要求才能正常施工,不符合导则要求的停业整改;露天矿山开采及修复、石材加工和砂石加工企业实施停产。港口码头、煤矿煤场、露天矿山、石材加工和砂石加工企业等要留驻现场看守员,确保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和管控要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3. 济宁城区和县市区城区道路、普通国省道、县乡道路要强化道路保洁力度,道路积尘负荷监测原则上不能出现很差道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四)强化移动源管控。
1. 严控重型柴油车。严格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宁市主城区“大二环”内柴油货车限行的通告〉》,严禁未经审批的重型柴油车驶入“大二环”以内的城区道路,严查车辆闯禁行行为,对各类柴油货车、农用车等闯禁行区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严查超载超限和抛洒车辆,实施“一超四罚”,在通往主城区主要干线路口加强流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货运车辆驶入主城区;严查进城柴油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对现场检测尾气超标车辆严格处罚。合理规划路边停车位,合理设置单行道,取缔不规范电动三轮、四轮车,减少机动车交通拥堵。各县市区要参照实施方案执行,确保重型柴油车管控严格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2. 严管渣土车。对上路行驶的渣土车必须逢车必查,对不封闭运输、带泥上路、超载运输、无牌无证运输等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保持渣土车整治高压态势,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严控重点企业柴油货运车辆。大宗物料运输企业所用柴油货运车辆必须80%以上满足国五及以上标准或新能源汽车。凡日常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用车企业管控范围,并按照市智慧环保平台对接标准和功能要求安装车牌识别和监控系统,在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发展事业中心、)
4. 严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济宁城区和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所有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其他区域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登记注册,取得环保标牌,达到国三以上标准,不能冒黑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能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五)强化大气面源污染管控。
1. 开展济宁城区和县市区城区范围内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设施大排查,凡是使用散煤的立即取缔,凡是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及时清洁、更换净化设备的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原则上3月31日前不得恢复经营,并实施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 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已完成“煤改气(电)”且具备取暖条件的用户,严禁使用散煤取暖;未完成“煤改气(电)”的用户,要采用清洁煤、电取暖等清洁方式,保证群众供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
3. 对垃圾、落叶进行集中收集清理,严禁露天焚烧,发现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的视同于焚烧秸秆,按照秸秆禁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杜绝“一刀切”。
各级各部门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本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及时协调解决攻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全面保障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建设,全力予以服务保障,坚持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支持企业保质扩量开足马力生产。对运送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车辆以及垃圾清运车、医疗废物运转车等特种车辆,坚持不检查、不限行、不打扰,保障正常通行。
(二)加强调度督导,实施清单式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类污染源的减排清单,具体到每个污染源,确定每家工业企业停限产生产设施、时间段和限产产量,并明确每个污染源的监管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2月20日前完成减排清单制定,报市大气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禁止将已经拆除、淘汰、长期停产的生产设施纳入减排对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督导调度制度,及时掌握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停止污染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复产复工。
(三)加强考核问责,强化舆论监督宣传。
市大气指挥部办公室每周组织对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攻坚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暗访,对发现的扬尘污染、机动车查处、工业污染、生活源污染监管不到位问题,一律按照《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满足问责条件的提出问责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发布动态,介绍工作进展、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震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