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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0 11:0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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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2019〕2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济宁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济宁市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济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快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一)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最新修订发布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相关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填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并作出相应记分,同时将决定和系统登录须知告知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后登陆系统提报整改申请。企业提交整改申请后,生态环境部门打印企业整改核查单,交由相关人员现场核查,核查单核查完毕后,根据核销制度将企业计分进行相应核销。

    (二)做好“红黑榜”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根据市信用办要求,任城区、兖州区、太白湖新区、济宁高新区涉及市级诚信“红黑榜”发布内容的信用信息,纳入市级诚信“红黑榜”统一管理,其余各县(市)、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红黑榜”信息汇总至所在县(市、区)统一上报。每半年末10日内,市局各相关科室(单位)以及任城区、兖州区、太白湖新区、济宁高新区分局确定环境信用“红黑榜”推荐名单,报市局审核汇总后,报局长签发报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审核发布,并在局官方网站发布。

    二、环境保护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对象 

  环境保护领域守信激励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榜’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黑榜’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三、环境保护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4)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环境信用良好记录;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建议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资金补助,不列为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3)取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5)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环境信用不良记录;建议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6)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的实施方式 

(一)推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环保厅公布的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环境保护领域的 “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等名单推送至济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每半年一次评价出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企业名单,报送至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并在“信用济宁”网站公开。金融、税务等部门(机构)可以查阅企业环境信用相关信息,结合自身职责开展联合惩戒工作。 

(二)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以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及相关判决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报市信用办,鼓励其它部门积极应用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价结果。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计分后,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生态环境部门对被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环境违法违规或其他环境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

(四)定期报送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为推动做好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分局应定期梳理相关工作措施和结果,形成联合惩戒案例,每月20号前汇总至市局法规科后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将定期通报案例归集报送情况。

   五、建立监督和宣传机制

 (一)加强评价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市局定期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对各县(市、区)分局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依规依纪严格处理。

  (二)做好宣传信息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借助“信用济宁”网站与济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结合济宁环境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环境信用评价相关信息,提高评价结果效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媒体、企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答复,发挥诚信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信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