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济宁阳光煤化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高效减水剂及配套20万吨甲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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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40万吨高效减水剂及配套20万吨甲醛建设项目 | 嘉祥化工产业园 | 济宁阳光煤化有限公司 | (一)强化各类工艺废气治理措施。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甲醛生产过程中的尾气,减水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减水剂投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固体脂肪族减水剂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干燥废气。项目设置2条甲醛生产线(单线生产能力10万吨/年),废气主要来自吸收塔尾气,主要含甲烷、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甲醛、甲醇等,两条生产线配套设置一套尾气燃烧处理装置。甲醛生产过程中的废气送尾气燃烧器燃烧处理(配套余热锅炉),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液态脂肪族减水剂生产过程中磺化反应工段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为丙酮蒸气)经二级水冷凝,缩合反应工段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为升华甲醛和丙酮蒸气)经二级水冷凝,未凝气由管道送至水喷淋吸收装置喷淋吸收,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脂肪族减水剂固体生产中采用燃气热风炉(燃烧煤气发生炉煤气,炉内配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热空气干燥,废气的主要污染物是脂肪族减水剂的粉尘及煤气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喷雾干燥后的尾气经旋风除尘器+经过布袋除尘器去除颗粒物后,通过水喷淋+碱喷淋塔吸收后由30米高排气筒(P2)排放;氨基磺酸类减水剂缩合反应废气(主要成份为甲醛蒸气)经二级水冷凝,未凝气由管道送至水喷淋吸收装置喷淋吸收,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萘系高效减水剂磺化过程少量的萘和水蒸气,密闭收集后进行水、萘分离,分离的水和萘进入萘回收水池,萘回收水池封闭微负压,对池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进入冷却喷淋系统,经两级水喷淋冷却吸收后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缩合反应废气(主要成份为甲醛蒸气)经二级水冷凝未凝气由管道送至水喷淋吸收装置喷淋吸收,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职工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集烟罩收集后,用引风机引入静电式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尾气通过高于建筑物顶1.5m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山东省区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食堂油烟应满足《山东省饮食油烟排放标准》(DB37/ 597-2006)中小型规模排放标准。 ‚本项目产生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环节为生产过程中粉尘及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生产装置区的“跑、冒、滴、漏”等环节。对设备、物料输送管道及泵的密封处采用石墨材质密封环;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储罐类型,储煤场采用密闭储存,反应采用密闭处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1-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减水剂废气处理喷淋系统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收集后回用到各自减水剂生产系统;软水制备浓盐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一并经管网排入嘉祥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和嘉祥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对废水的收集输送系统、车间地面、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甲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甲醇过滤器内废过滤网、氨基磺酸类减水剂投料废包装袋、煤焦油属于危废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化处置;空气过滤产生废过滤网、软水制备过程废反渗透膜、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水性脂肪族减水剂投料废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减水剂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煤气发生炉煤渣、除尘灰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4.017t/a,氨氮(管理指标)≤0.713t/a;SO2≤7.717t/a,NOX≤34.56t/a,VOCs≤1.2121t/a。 (六)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建设172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