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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6-18 1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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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济宁荟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甲醛、3万吨多聚甲醛和5万吨胶黏剂(环保胶)搬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619日-20196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2363683、2363820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20万吨甲醛、3万吨多聚甲醛和5万吨胶黏剂(环保胶)搬迁入园项目

邹城化工产业园

济宁荟荃化工有限公司

济宁荟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甲醛、3万吨多聚甲醛和5万吨胶黏剂(环保胶)搬迁入园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万元,拟在邹城化工产业园内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年产10万吨甲醛生产装置、5万吨胶黏剂(环保胶)生产装置;二期建设年产10万吨甲醛生产装置、3万吨多聚甲醛生产装置。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一期工程年产10万吨37%甲醛(29200t/a用于生产环保型胶黏剂,70800t/a作为产品外售)、3万吨脲醛胶、2万吨酚醛胶;二期工程年产10万吨37%甲醛(91830t/a用于生产多聚甲醛,8170t/a作为产品外售)、3万吨多聚甲醛。

1、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工艺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甲醛生产线:一期、二期各设置1条甲醛生产线(银法),配套两套废气焚烧处理系统。吸收塔废气(主要含甲烷、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甲醛、甲醇等)经各自废气焚烧处理系统(常温内喷引射空气无焰式燃烧器)处理,尾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H1、H2排放。制胶生产线:一期工程设置一个制胶车间,2条制胶生产线。投料、反应(含搅拌、放料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送入1#甲醛生产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处理。多聚甲醛生产线:二期工程设置一个多聚甲醛车间,1条多聚甲醛生产线。浓缩、干燥废气经两级列管式冷凝器冷凝,不凝气引入真空泵水箱吸收后排入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尾气送入1#甲醛生产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处理;粉碎、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H3排放;淡醛罐呼吸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塔处理,不凝气进入1#甲醛生产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处理。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设气体收集管道、吸风口,危废库尾气由引风机引至1#甲醛生产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处理。甲醛、甲醛储罐设置氮封装置和呼吸阀,呼吸废气通过管道引入1#甲醛生产装置尾气处理系统焚烧处理。项目外排废气中VOCs、甲醇、甲醛、苯酚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要求;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氨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环节为生产过程中粉尘及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和生产装置区的“跑、冒、滴、漏”等环节。企业应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储罐类型,甲醇采用内浮顶罐,甲醛储罐及甲醛中间罐采用固定顶罐,所有储罐设置全天候呼吸阀,气相管连接罐区配套设置的水吸收罐;液体物料装卸车过程采用罐车顶部的呼吸口安装引风管道,将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罐区配套的水吸收罐。加强车间通风,反应采用密闭处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1-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真空泵排水、软水制备废水等收集后排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和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对废水的收集输送系统、车间地面、危废暂存间、事故水池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废催化剂由有回收再生资质的催化剂厂家回收处理;甲醇过滤器废滤网、破损废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回用于生产;尿素废包装物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空气过滤器废过滤网、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5、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0.648t/a,氨氮(管理指标)≤0.05t/a。

6、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建设2000m3事故水池(含400m3初期雨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7、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8、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此项目为搬迁扩建项目,待本项目建成投产后,现有厂区内项目需停产,并予以拆除。同时,企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现有厂区搬迁后的厂址环境监测、评估和修复等工作,防范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