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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6-17 14:5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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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硅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烷偶联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617日-20196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2363683、2363820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硅烷偶联剂技术改造项目

利用现有厂房及厂区预留发展用地

山东硅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硅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硅烷偶联剂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利用现有厂房及厂区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硅烷偶联剂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主要新建合成车间、电石破碎车间、乙炔净化间、乙炔发生间,配套建设渣池、电石仓库等。生产所需蒸汽由园区热电厂(济宁金能热力有限公司)提供,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及其他公辅设施将全部依托现有工程。已有项目中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等7个产品不再生产;3-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产能由1000t/a减少至200t/a,3-氯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的产能由1000t/a减少至400t/a;甲基乙烯基二氯硅烷生产工艺由“缩合法”改为“硅氢加成法”,产能不变,乙烯基三氯硅烷生产工艺由“缩合法”改为“硅氢加成法”,产能由原来的2000t/a增加至4000t/a;新增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1000t/a、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500t/a、乙炔768.17t/a。技改后,已有项目产品产能减少6785t/a,新增产品产能6768.17t/a,技改项目未增加产能。

技改后全厂产能为19983.17t/a,生产44种产品,包括乙烯基系列硅烷17种、胺基系列硅烷6种、环氧基系列硅烷20种及乙炔;副产品盐酸(31%)11547.402t/a,氯化钠263t/a,氯化铵628.8t/a,胍盐797.8t/a,1,2-双(三氯硅基)乙烷319t/a,1,2-二(甲基二氯硅基)乙烷40t/a。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各类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乙烯基系列、环氧基系列硅烷酯化、冷凝、缩合不凝气和储罐呼吸废气经膜水吸收器+两级缓冲罐水吸收+碱液吸收预处理,尾气经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P1)排放;乙烯基系列硅烷酯化设备放空口、环氧基系列硅烷接受装置及合成设备排放的不凝气经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P2)排放;氯化钠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胺基系列硅烷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装置区废气经冷凝后,与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离心废气、蒸馏不凝尾气、精馏不凝尾气,粗盐氯化钠精制过程中产生的真空转料废气、离心废气以及胺基系列硅烷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凝气、储罐区废气一起经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3)排放;电石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4)排放;投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5)排放;乙烯基三氯硅烷过程中产生反应釜冷凝不凝气经一套三级水洗塔(A)预处理,部分精馏不凝气经一套二级水洗塔(B)预处理,甲基乙烯基二氯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釜冷凝不凝气经一套三级水洗塔(C)预处理、部分精馏不凝气经一套二级水洗塔(D)预处理,最终与乙烯基三氯硅烷、甲基乙烯基二氯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不凝气、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真空转料废气及精馏不凝尾气、甲基二氯硅烷储罐呼吸废气、甲基乙烯基二氯硅烷储罐呼吸废气、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储罐呼吸废气、二甲苯和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中间储罐呼吸废气一并进入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P6)排放;全厂设置一套催化燃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脱附,饱和活性炭经脱附后,高浓度有机物经催化燃烧处理,尾气由P1排气筒排放。

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3)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产生环节主要为原料(电石等)、废渣等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装置区及储罐区挥发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等。企业应设置封闭式电石存储和破碎车间;电石渣池采取加盖密封,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一套改性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物料采用DCS集散控制系统密闭输送,储罐氮封等;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等加盖密闭,各呼吸口的废气经专用管道收集后由引风机引至一套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等标准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现有项目的真空泵排污水作为尾气处理装置的补充水,部分冷却循环水用于车间地面冲洗,电石渣浆压滤工序产生的滤液、气水分离废水、净化废水及中和废水回用至乙炔发生器,不外排;离心母液(0.03m3/d)、污水处理站碱液喷淋装置废水(0.9m3/d)进入薄膜蒸发器进行预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1.22m3/d)、真空泵排污水(1.2m3/d)以及经隔油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9.6m3/d)一并进入厂区配套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50m3/d,采用“薄膜蒸发+芬顿氧化+水解酸化+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处理,经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金乡县蒜都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3标准要求后,与冷却循环排污水(50.02m3/d)一起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金乡县蒜都污水处理厂。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电石渣、氯化钠外售综合利用;废氯化钙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滤渣外售砖厂作建筑材料;电石破碎和投料工序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冷凝装置冷凝液、精馏残渣、蒸馏残渣、废内包装物、薄膜蒸发除盐残渣、废活性炭、废导热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和氯化钠精制工序干燥废气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空包装桶由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3.78t/a,氨氮(管理指标)≤0.28t/a

(六)本项目以生产及储运区(包括污水处理站)边界外200m作为卫生防护距离,应加强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再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七)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三级防控体系,依托厂区现有1350m3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初期雨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完善跟踪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完善跟踪监测制度,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相对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