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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5-05 15:5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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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7万吨/年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环保型溶剂项目、如鲲(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3010吨/年锂电池化学品和1040吨/年电子化学品项目、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2#干熄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55日-20195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2363683、2363820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27万吨/年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环保型溶剂项目

济宁化工产业园

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衡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7万吨/年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环保型溶剂项目总投资143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60万元,项目选址位于济宁化工产业园。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四个生产装置区、15套生产装置(丁酸装置、乙酯装置、丁酸酯装置、甘油酯装置、三丁酸甘油酯粉剂装置、季戊四醇酯装置、丙酸/异丁酸装置、异丁酸酯装置、丙酸酯装置、酸酐装置、芳香酮装置、丙酮-苯乙酮装置、脂肪酮装置、丙酮缩甘油、丙酮缩甘油醋酸酯/乙二醇醋酸酯装置、异丁酸异丁酯装置),配套建设循环水站、软化水间、低温水系统、综合办公楼、机修车间、仓库、罐区、供水供电系统、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固废收集系统等。二期主要建设四个生产装置区、4套生产装置(苯甲酸装置、异丁酸异丁酯装置、2-庚酮/甲基异丁基酮装置、2-庚醇/甲基异丙基醇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主要公用及环保设施均依托一期工程。两期建成后,年产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环保型溶剂27万吨。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各类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一期工程:芳香酮装置、丙酮-苯乙酮装置、脂肪酮装置工艺废气集中收集后送至各自天然气加热炉焚烧处理,尾气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其余各装置工艺废气集中收集后会同罐区废气(油气回收装置预处理)、装置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含沼气)等废气送至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置,尾气通过35m高集束式排气筒排放;残液焚烧炉燃烧烟气采用“SNCR+布袋除尘”净化后,尾气通过35m高集束式排气筒排放;RTO外排烟气和残液焚烧炉净化烟气共用一根集束式排气筒,内设两根烟管,分别对应于RTO装置和残液焚烧炉。2台天然气导热油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通过一根35m高排气筒排放。二期工程:废气治理措施依托一期工程,工艺废气、罐区废气(油气回收装置预处理)和生产装置区废气经集中收集后送至一期RTO装置进行焚烧处置。

酮类制备装置加热炉外排烟气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II时段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焚烧烟气应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991-2018);残液焚烧炉烟气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限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RTO装置废气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一般控制区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II时段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

本项目产生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环节为污水处理站、仓库及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及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和生产装置区的“跑、冒、滴、漏”等。企业应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储罐类型,加强车间通风,反应采用密闭处理,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300m3/d,采用“芬顿氧化+絮凝沉淀+酸化水解+UASB厌氧+A/O生化+二次沉淀”净化工艺)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和金乡县蒜都污水处理厂接纳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反渗透膜由生产厂家直接回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污泥、废包装物、含对甲苯磺酸的废残液、化验室废液、废吸附材料和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交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溶剂和不含对甲苯磺酸的废残液送至厂区配套建设的残液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36.43t/a,氨氮(管理指标)≤2.55t/a;SO2≤10t/a,NOX≤42.02t/a。

(六)项目确定废液焚烧炉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应加强卫生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再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七)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建设300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初期雨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完善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

新建3010吨/年锂电池化学品和1040吨/年电子化学品项目

济宁化工产业园

如鲲(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如鲲(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3010吨/年锂电池化学品和1040吨/年电子化学品项目总投资383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77.6万元,选址位于济宁化工产业园(济宁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3010吨/年锂电池化学品装置以及配套工程,二期建设1040吨/年电子化学品装置以及配套工程。两期建成后,年产锂电池化学品3010吨、电子化学品1040吨,同时产出副产品4724吨、中间产品486吨。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各类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一期工程:建设两座生产车间(1#、2#),各设置2套废气处理装置。1#车间收集的废气主要有四氯乙烷、碳酸二甲酯、乙腈、二氯甲烷、甲苯、碳酸甲乙酯等有机废气,其中,溶于水的废气送至1.1#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二级水吸收+气液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高25米排气筒(P1)排放;不溶于水的废气送至1.2#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P1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通过低压蒸汽解吸再生,再生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2#车间收集的废气主要有苯酚、甲苯、甲醇、氯苯、乙二醇二甲醚、四氢呋喃、三乙胺等有机废气及氯化氢、三氯氧磷废气等,其中,溶于水的废气(含三乙胺废气经“一级水吸收+一级5%酸吸收”预处理)送至2.1#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二级水吸收+气液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高25米排气筒(P2)排放;不溶于水的废气送至2.2#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P2排气筒排放;含氯化氢废气经“二级-15℃冷冻/一级7℃水冷+原料吸收+三级水吸收+一级碱液吸收”处理后由P2排气筒排放。危废库、污水处理站(对产生恶臭的位置加盖封闭)、三效蒸发冷凝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光催化氧化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高15米排气筒(P5)排放。1#排气筒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2#排气筒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危废库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表2标准要求。二期工程:利用2#生产车间,新建3#生产车间(设置2套废气处理装置)。2#车间收集的废气主要有甲苯、甲醇等有机废气及氟化氢废气。其中,溶于水的废气送至2.1#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由P2排气筒排放;不溶于水的废气送至2.2#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由P2排气筒排放;RC024反应未吸收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一级5%液碱吸收”处理后由P2排气筒排放。3#车间收集的废气主要有正已烷、丁烷、乙醚、甲苯、甲醇、三乙胺、DMF、二氯乙烷、1,2,4-三氯苯、乙酸等有机废气及氟化氢、氨气、氯化氢、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硫酸雾废气。其中,溶于水的废气送至3.1#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水吸收+碱吸收+气液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高25米排气筒(P3)排放;不溶于水的废气送至3.2#废气处理设施(二级-15℃深冷+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P3排放;RC020水解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一级10%酸吸收”处理后由P3排放;RC018氢化反应泄压尾气经“二级冷凝+二级水吸收”处理,RC019氢化反应泄压废气经二级冷凝处理,RC021电解槽废气经“二级冷凝+二级5%氢氧化钾吸收”处理,尾气通过高25米排气筒(P4)排放。3#排气筒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4#排气筒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无组织排放的主要环节为污水处理站、仓库及中间罐有机废气及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和生产装置区的“跑、冒、滴、漏”等。企业应根据物料特点合理选择储罐类型,进料采用真空进料和密闭管道输送,加强车间通风,反应采用密闭处理,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及《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拟建项目产生的含盐废水经中和处理后进入含盐废水处理系统(三效蒸发+冷凝)处理,产生的冷凝废水与高浓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前处理工序处理,出水与低浓度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站后生化处理工序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m3/d,高浓废水采用“内电解铁床+中和沉淀+芬顿氧化+中和沉淀”工艺预处理,再与低浓废水采用“芬顿氧化+UASB+PSB+水解+接触氧化”工艺处理。项目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及金乡县蒜都污水处理厂接纳要求。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可用废包装物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物化生化混合污泥、破损废包装物、过滤滤渣、釜残、冷凝废液、氯化镁固体、脱气处理氯化钙溶液、活性炭脱附解析废液、三效蒸发废盐残渣、冷凝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废进行规范化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7.712t/a,氨氮(管理指标)≤0.385t/a;SO2≤0.004t/aNOX≤0.441t/a

(六)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建设120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初期雨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完善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九)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3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2#干熄焦项目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2#干熄焦项目总投资13885.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95.48万元,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选址位于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1×125t/h干熄焦装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干熄焦本体、运焦系统及除尘改造及新建、干熄焦锅炉(替代现有燃煤锅炉)、除氧给水泵房改造及扩建、综合电气室改造及扩建等生产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现有湿熄焦系统及燃煤锅炉备用。本项目由干熄焦替代湿熄焦,年产干熄焦焦炭843600吨(年运行345天),副产蒸汽471960吨(6.64MPa,480℃)。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各类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干熄焦炉装焦、排焦及循环风机、预存室放散气时逸散烟尘收集后进入2#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进行除尘处理,尾气由27米高排气筒排放;两处转运站粉尘分别经两台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尾气并入2#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排气筒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治理力度,减少焦炉炉体及各生产单元的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等要求。

(二)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干熄焦锅炉排污水(2m3/h)用于干熄焦水封槽补水,不外排;干熄焦水封槽定期排污水(3m3/h)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现状回用于湿熄焦的部分(57m3/h)不再回用,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排入兖州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对废水的收集输送系统、车间地面等落实防渗、防腐措施,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技改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各除尘器收集的焦尘收集后配入炼焦煤回用。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74.52t/a,氨氮(管理指标)≤12.42t/a。

(六)项目设置102m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应加强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再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预警及应急预案,依托厂区现有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初期雨水不外排。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排气筒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建设单位应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