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济宁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再生鲁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一期)、微山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微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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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邮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中再生鲁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一期) | 邹城化工产业园 | 济宁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济宁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再生鲁南固废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一期)总投资31001.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50万元,拟建项目位于邹城化工产业园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计量、贮存系统;焚烧处置系统;物化处置系统;烟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的公用系统设施,如供配电、控制、给排水、消防等。项目处置邹城化工产业园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HW02-HW06、HW08、HW09、HW11-HW14、HW16、HW18、HW21、HW32、HW34、HW35、HW37、HW39、HW40、HW45、HW49、HW50等23大类),其中,对热值较高的有机类危险废物采用回转窑焚烧处理;对部分无机类危险废物、有机类危险废物进行物化处理。项目为邹城化工产业园配套项目,处理邹城化工产业园产生的危险废物。项目投产后,可处置邹城化工产业园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6万吨(焚烧3万吨/年;物化3万吨/年)。 | 2、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实验室废水送物化车间处置;高盐废水(焚烧车间烟气洗涤水、废气除臭洗涤废水)经“中和+除硬+三效蒸发”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标准回用。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00m3/d,初期雨水、冲洗废水及循环水排污水经预处理(气浮+还原+中和+沉淀+过滤)后与生活废水、物化车间蒸馏水采用“生化+MBR膜处理”工艺处理,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扩容项目建成运行前,本项目不投运。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项目厂区地面、废水的收集、输送系统、各生产车间、固体废物暂存场、污水处理站、填埋区等采取严格的防渗、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加强各类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焚烧系统产生的焚烧灰渣、三效蒸发器产生的废盐属于危险废物(无法焚烧、物化处理),外运至资质单位处置;物化系统残渣、三效蒸发母液、污水处理车间污泥和残渣、烟气治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送至焚烧车间焚烧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5、全厂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35.16t/a、氨氮(管理指标)≤2.51t/a;SO2≤17.42t/a,NOX≤34.93t/a。 6、强化厂区周边绿化工作。合理设计绿化面积,重点考虑对项目废气特征污染物的吸附强的树种,确保绿化效果。项目设置559m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目前,559m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有北亢阜村19户689名村民,根据邹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太平镇政府出具的搬迁实施方案,项目运行前村庄可整体搬迁完毕。若项目建成后北亢阜村仍未搬迁,则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7、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气筒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8、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建设新建1100m3事故水池和400m3初期雨水池,雨水口设置节制闸,控制事故排污。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9、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10、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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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微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微山县驩城镇驩城工业园山东圣佳型材有限公司东侧 | 微山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项目设置300m的环境防护距离,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垃圾收集范围为微山县全域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街道清扫垃圾等。点火使用轻柴油,运行中禁止掺烧其它燃料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场所等采取杀菌、灭活等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脱硝”工艺处理,处理后烟气经80m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消石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飞灰仓及稳定固化车间等产尘点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厂房顶设置的换气风机排至室外。采用负压操作系统,垃圾卸料、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等封闭处理,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燃烧。焚烧炉故障、检修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52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地下水。厂区要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做到“一水多用”,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部分循环冷却水回用于生产,除盐水系统浓污水及锅炉排污水经降温池冷却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池,不外排。生活污水及化验室废水、卸料平台冲洗水、引桥及车辆冲洗水、地磅区域冲洗水、垃圾渗滤液汇同初期雨水进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00t/d,采用“预处理+IOC高效厌氧反应器+MBR+TUF化学软化+RO反渗透,浓水采用DTRO系统处理”工艺)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微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会同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除盐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排入微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度处理。DTRO系统浓缩液回用于石灰浆制备。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主厂房、污水收集管道、渗滤液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焚烧炉炉渣可按环发〔2008〕82号文规定综合利用;飞灰(含焚烧炉尾气治理废活性炭)稳定固化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送合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反渗透膜由生产厂家更换后回收;废布袋、废润滑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应急恶臭处置)、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10.74t/a,氨氮(管理指标)≤2.98t/a;SO2≤74.50t/a,NOX≤186.26t/a。 (八)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按规定设置监控井,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2200m3事故水池,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切断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