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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管理登记公示
发布日期:2019-03-12 1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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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24号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支持工作

法定代表人:许伟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848259E 

    实有编制数:6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卢兴鲁、孔祥成、梁广洋、李金鹏、何洪起、朱思萌

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多方筹措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起草上报关于启动建设项目环境评审工作的申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局拨付了运行资金。7月9日,市环境评审中心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审会,标志着中心正式启动环境评审工作。

2、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制度建设。

中心人员努力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要求,环评技术导则、技术规范,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先后起草完成《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运作程序》、《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技术审查和评估原则》、《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环评文件专家审查意见编写内容》、《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要点》《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廉政规定》等工作制度。通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适合我市特点的评估工作程序,为保障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业务基础。

3、积极落实“放管服”精神要求,提高服务效能。

中心积极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强化为企服务意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严格把关,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评审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减轻了企业负担,得到企业好评,符合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精神要求。2018年共组织了27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并出具了技术评估报告,为行政审批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环境评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24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提供环境评审方面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选拔任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决策机构的决议;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人事工作安排;财务管理实施;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调整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文件规定,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年度业务工作目标;

重大工作实施情况;

重要人事任免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0日办公会 (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办公会  (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