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项目、梁山县环保能源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2363683、2363820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邮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项目 | 济北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公司现有厂区 | 济宁长兴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 项目属于扩建项目,位于济北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内原有年产9000吨邻苯二甲酸二辛酯项目环保手续齐备,但验收后企业对部分设备型号、设备容积及部分配套设施(新建污水处理站、燃煤导热油炉改为燃气导热油炉)进行了变更,其中新建污水处理站、燃气导热油炉已取得任城区环保局审批、验收手续,评价单位对照“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认定该项目变化未构成重大变更。同时,该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厂区内未批先建了年产5万吨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项目,任城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已责令停产。 | 1、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对工艺废气的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PET投料时投料口散放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由20米高(1#)排气筒排放;预溶釜、蒸馏工段、脱醇醇水分离、乙二醇精馏工段、回收醇精制产生不凝气经真空泵循环水处理+两级水喷淋,尾气通过管道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装置(采用“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置,处理后由20米高(2#)排气筒排放;酯化醇水分离产生的废气经过两级水喷淋,尾气通过管道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装置;对依托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池体进行加盖封闭,恶臭气体通过管道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装置;对天然气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燃烧烟气通过30m高(3#)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的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乙二醇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要求;氨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要求。天然气燃烧烟气颗粒物、SO2、NOX应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2号修改单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治理力度。加强运行管理,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装置“跑、冒、滴、漏”的发生。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1-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产生的废水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置,现有污水处理工艺中增加MVR蒸发结晶系统。项目生产中和废水泵入酸析釜,加入硫酸,反应过滤得有机酸回用,过滤的硫酸钠盐水进入MVR处理系统进行蒸发浓缩除盐,产生的蒸汽冷凝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厌氧+好氧生化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送康达污水处理厂处理;脱醇醇水分离废水、回收醇精馏废水、真空泵循环水排污水经隔油罐进行除油,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厌氧+好氧生化系统进行处理,处理后送康达污水处理厂处理;循环排污水和生活污水送康达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出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标准要求。对废水的收集、输送、处置系统等采取严格的防渗、防腐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3、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隔音、消声和减振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乙二醇精制精馏残渣、共沸物、DOTP蒸馏残渣、硅藻土过滤渣、辛醇精制精馏残渣、废导热油、MVR结晶废盐、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为一般固废,委托济宁泽众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5、原有工程废水废气治理措施改造完成及本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18.79t/a,氨氮(管理指标)≤0.18t/a;SO2≤3.36t/a,NOX≤7.86t/a。 6、项目生产车间设置1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加强卫生防护距离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再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建筑物。 7、加强安全生产与环保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完善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工程48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落实原料贮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加强装置区日常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8、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规范设置废水采样点;按规定建设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管理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9、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企业应严格按照承诺做好项目环保工程改造,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 |
2 | 梁山县环保能源发电项目 | 梁山县垃圾处理场二期用地及部分附属物用地内 | 梁山县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300m,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垃圾收集范围为梁山县全域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街道清扫垃圾等。点火使用轻柴油,运行中禁止掺烧其它燃料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场所等采取杀菌、灭活等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系统+旋转喷雾脱酸塔(半干法)+消石灰干粉喷射(干法)+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处理后烟气经100m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消石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飞灰仓及稳定固化车间等产尘点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厂房顶设置的换气风机排至室外。采用负压操作系统,垃圾卸料、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等封闭处理,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燃烧。焚烧炉故障、检修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地下水。厂区要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做到“一水多用”,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工业水处理装置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水制备废水、未利用冷却塔排污水、生活污水收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及梁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梁山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卸料大厅、引桥、地磅冲洗水及初期雨水依托梁山县环保能源污水处理项目(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硝化反硝化+MBR膜系+NF+RO+DTRO”工艺,规模为300t/d)处理,处理后废水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3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梁山县环保能源污水处理项目未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试运行。渗滤液处理过程中浓缩液回喷至焚烧炉,不外排。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主厂房、污水收集管道、渗滤液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焚烧炉炉渣可按环发〔2008〕82号文规定综合利用;飞灰(含焚烧炉尾气治理废活性炭)稳定固化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送合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滤膜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应急恶臭处置)、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70.07t/a,氨氮(管理指标)≤5.01t/a;SO2≤85.5t/a,NOX≤160.672t/a。 (八)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按规定设置监控井,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1000m3事故水池,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切断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