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1月10日至14日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我市将出现连续3天以上重度污染天气。经研究,我市自2019年1月10日9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0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按新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执行),重污染应急绿色标杆企业按照豁免政策执行。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迅速采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如下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保证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柴油车,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以及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④其他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