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微山县环保局拟定了《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近日已公布实施。?xml:namespace>
细则规定,对举报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等13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限经县环保局调查属实在微山县境内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奖励;环保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线索和证据。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无法联系的,按无效举报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
(2)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3)环保、城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4)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县环保局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县环保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布了包括电话、微博、微信等5种举报方式。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微山县环保局拟定了《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近日已公布实施。
细则规定,对举报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等13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限经县环保局调查属实在微山县境内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奖励;环保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线索和证据。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无法联系的,按无效举报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
(2)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3)环保、城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4)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县环保局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县环保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布了包括电话、微博、微信等5种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