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琵琶山北路16号
单位宗旨: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1、对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2、新建、扩建、改建环境治理项目的审核;3、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和纠纷;4、负责南四湖人工湿地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法定代表人:周 虹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32.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194
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5人,现有人员5人,人员名单:周虹、刘继凯、杨飞、李金鹏、马义源。
济宁市南四湖人工湿地管理处核定编制7人,现有人员6人,人员名单:王鑫华、李树华、高奔、马慧、李亚圣、贾厚铭。
二、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琵琶山北路(街)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对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新建、扩建、改建环境治理项目的审核。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四)负责南四湖人工湿地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 《 》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 等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 规定收取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01月20日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