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域
(一)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区域。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禁燃范围。
三、例外情形
遇有重大节庆活动或因其他事项确需燃放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取得许可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宣传过渡期,过渡期内以教育劝阻为主。在特殊场所、时段燃放及影响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