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工作需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启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实物印章一枚,编号:3708883036713)及电子印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及电子印章使用范围限于:市本级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中使用。印章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专门管理和使用,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超出上述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在限定范围内,使用该专用章及电子印章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