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鸿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腾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CAPHN58B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次邱镇和谐大道西段路南
2025年3月21日,我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问题线索,经过对济宁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V6.1数据筛查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调阅你单位污水排放口(DW001)附近监控视频发现以下问题:2025年3月17日11时17分至15时26分左右,污水处理站工人王彦林和锅炉工王万领将自动在线监测PH采样探头放入装满碱性溶液的塑料桶内,期间多次向桶内添加碱性溶液,干扰污水排放口PH数据,自动在线监测PH采样探头放入碱性溶液塑料桶期间污水排放口正常排放污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1日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属实;
2.《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1日制作,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可,个人身份信息现场未提供;
3.现场检查照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1日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现场情况属实;
4.《调查询问笔录》:我局2025年4月1日制作,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可;
5.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王彦林、王万领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2025年4月1日提供,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腾锋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你单位2025年4月1日提供,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7.《关于山东贞鲜汶水食品有限公司禽(芦花鸡、肉鸭)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鸿腾食品有限公司禽(芦花鸡、肉鸭)屠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及环评报告情况说明:你单位2025年4月1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手续齐全;
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自动监测领域线上定向帮扶的通知》及案件线索发现办理调度表:我单位2025年3月21日提供,证明我局开展检查合法,系上级交办线索;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我单位2025年3月21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二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认定情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提出听证,我局6月4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一是非故意违法,系首次违法,且废水是排到污水管网,不直接排到外环境,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二是违法行为为你单位员工个人行为,企业不知情,且已开除相关违法人员,组织企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三是你单位为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因此申请对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我局复核结果如下: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疏忽,现场检查时调取监控录像核实违法行为时,企业负责人确实不知情。夜班工人除磷剂添加过量致使PH值超标后报警,污水站工人和另一位工人进行了违法操作。我局在裁量时已按实际情况裁量为该类违法事项所裁量的最低金额。根据目前施行的《济宁市生态环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其中“不予处罚”清单中包含“拟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这一事项,但本事项适用条件有4个,其中第4个明确为“不包含弄虚作假行为”。本案违法事实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因此本案不符合“不予处罚”清单中“拟上市(挂牌)企业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序号7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为“违法事实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废水类别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排污超标状况类别为未超标;水日排放量类别为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 ;排放去向或区域类别为Ⅴ类水体/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区域;该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