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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六月行政处罚公示(二)
发布日期:2025-06-24 15:4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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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

 

当事人名称:济宁众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宗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3126666102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张庄镇老崖村东700                                                      

2025315日,我局联合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监测结论:318日,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济环(测)字2025年第004]监测报告,显示污水排放口实际水样总氮指标3次比对监测相对误差分别为16.9%、18.2%、4.8%,总氮3次比对中有2次结果超过比对指标限值±15%要求,总氮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我局执法人员2025315日、42日制作,证明违法事实现场情况以及你单位承认勘察笔录中的现场情况属实;

2.《调查询问笔录》:我局202542日对你单位林龙飞制作,证明你单位对询问笔录的认可并积极配合调查;

3.监测报告(编号为济环(测)字2025年第004号):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318日制作,证明你单位总氮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4.法定代表人牛宗霞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林龙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20254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两人员被授权合法,主体适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你单位202542日提供,证明行政相对人身份合法,主体适格;

6.关于济宁众客食品有限公司肉鸭屠宰及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邹环审【20152号):你单位20254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手续齐全;

7.《关于印发济宁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名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宁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名录的通知》:我局202542日提供,证明你单位系济宁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资质文件、采样人员资格证书: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542日提供,证明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比对监测资质齐全,采样人员符合采样要求;

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自动监测领域线上定向帮扶的通知》:我局202542日提供,证明我局开展检查合法,系上级交办线索;   

10.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证明:你单位2025417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11.检验检测报告和整改报告:你单位2025417日提供,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55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519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于行政处罚。你单位提出在315日,立即联系运维公司维护在线设备,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了比对检测,结果显示均在相对误差范围内;你单位近两年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测,结果均显示不超误差范围;运维公司严格按照运维技术规范开展自动检测设备运维工作,202411月、12月、20251月、2月实际水样比对均在合格范围内;实际外排水浓度和自动监测数据均远低于外排水标准,未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没有危害后果。

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结果如下:首先,你单位提供的比对监测晚于执法比对监测时间,只能表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不能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且你单位的整改态度已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在裁量时进行了考量;其次,你单位近两年均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测且运维公司严格按照运维技术规范开展自动检测设备运维工作,仅能证明你单位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自动监测设施相关规范要求,是企业依法排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影响执法比对监测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不能作为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另外你单位虽然实验室人工监测数据比自动监测数据浓度低,但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范畴,关于对外环境是否造成影响,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行废水类别裁量时进行了考量。

综上,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各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为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数据误差或有效传输率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不足1/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75%以上不足90%;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因素,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众客食品有限公司_责令改正决定书.pdf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