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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九月行政处罚公示(一)
发布日期:2024-09-29 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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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责改决定书.pdf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6

 

当事人名称: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长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7CTY765Q

地址: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古亭路东观鱼大街北、东环路西(龙源服装公司院内西厂房)                                                      

20246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西车间6台注塑机中,有3台正在生产,有塑料桶和胶管产出。西车间6台注塑机上方集气罩、排气管道、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配套的排气筒被临时拆掉,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注塑机生产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619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该单位注塑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62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该单位注塑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3.调查询问笔录:202462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该单位注塑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及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4619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为合法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主体适格。

5.陈长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619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陈长贺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接受调查询问。

6.王绍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619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王绍峰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该单位技术员,可以确认现场情况。

7.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4619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年产1000万支美缝剂包装胶管生产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注塑机生产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8.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打印件:2024619日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下载,证明该单位已进行排污登记。

9.企业PP颗粒原料进货报价单:2024621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注塑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发生时间不足2日。

10.企业环评报告表单页复印件:2024627日济宁鸿品塑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1.小微企业查询结果:2024627日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下载,证明该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2.两年内违法次数证明:20246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该单位两年内受到过2次处罚(含本次)。

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6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复查时,该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1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间:20246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复查时,该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8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因素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