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机制予以全面完善,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实际,总结了以下十条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
组织深入学习培训,吃透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有关内容,切实将《行政复议法》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全方位学习和宣传,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机关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维权意识,推动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发挥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对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等。对于法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或申请人对答复处理不服的,申请人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许可方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执法方面。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务必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并严格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如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执法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则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依法赔偿。
四、规范行政行为诉权告知
(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规范进行诉权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复议权、复议机关、申请期限,否则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复议的期限可由60日延长至最长一年。
(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五、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注意事项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有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生态环境部门要注意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回复意见中行政复议权告知的相关描述进行更改。
六、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注意事项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注意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复议权告知的相关描述进行更改。
七、行政复议证据有关注意事项
(一)举证责任方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法定情形除外。
(二)补充证据方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三)举证时限方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举证时限为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举证时限为五日。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包括: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规范行政程序和执法取证,及时做好工作文件、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规定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九、规范性文件或依据制定机关的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十、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