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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8 15:5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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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调查工作质量提升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即日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高风险地块。指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地块指群众投诉较为集中、产生较大社会舆情,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

(三)其他地块指除上述情形外,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其他地块。

高风险地块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其他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我市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其所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对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涉及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编制、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关键环节选择一个或多个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编制环节。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

(二)现场采样环节。重点包括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核查点位调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

(三)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或者通过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等方式检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

三、工作程序

(一)调查单位提前告知。1.所有进入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分析工作前,调查单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地块的基本情况和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分局2.调查单位应在进场开展现场采样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采样具体时间和地点告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创建账号,指导土壤调查质控模块录入相关信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及抽查环节,在开展监督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单位和地块所在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填写意见单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被检查单位其中,编制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的监督检查在现场采样前完成;现场采样环节的监督检查在采样期间完成;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在样品分析测试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四)改正复核实现销号。被检查单位收到意见单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完成改正后填写改正回复单,并提供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并将确认后的改正回复单及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

四、结果运用

(一)作为调查报告评审的重要参考。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在调查报告评审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调查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二)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在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调查单位、检测分析单位或业主单位的责任同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被检查单位必须完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并通过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复核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调查工作。

(二)因未按照要求及时、如实、全面报送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时间地点等信息,影响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的,将不予受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

(三)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土壤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

联系电话:2161026,联系邮箱:jngftrk@163.com 。


附件:1.建设用地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pdf

     2.建设用地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docx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docx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