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22〕58号
邹城市双桥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8832671910104
地址:邹城市中心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明举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正在进行95#汽油卸油作业,卸油期间未连接油气回收管道,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现场卸油时存在滴漏现象,使用便携式PID检测卸油口峰值在408.2mg/m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2022年5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以及你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按照要求将罚款缴至济宁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抄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