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生态环境普法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发布日期:2022-04-01 15:42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3月25日下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 9章61条,自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明确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条例还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 场信用信息。

 条例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如条例规定,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 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该信息从相关网站删除,不得继续提供查询,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