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息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2021-03-22 1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一、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8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定代表人:岳岗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

机构实名制情况:人员编制85名,实有人数52

10个内设机构:综合科(党建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信访稽查科、在线监管科机动车排放监管科直属第一执法大队、直属第二执法大队

岗、赵 峰、邵守金、程国梁、张兆新、韩美玲、李丽、袁飞、鲍长银、胡令军、王同旺、霍东趟、陈丹丹、郭延年、代明华、杨彭、夏洪军、董乃霖、江继波、尹  力、梁珊珊、黄艳梅、陈翱翔、张晓旭、徐建、丰双林、杜瑞康、曹晓慧、杜海锟、段尧、刘瑞勤、魏劼、李长军、苏梁辉、张  辉、牛绪东、隋景涛、李伟、李艳芳、郭敏、杨艳梅、孙青敏、刘启全、韩畅、杜伟、赵燕、郭强、周振宇、石永成、张秋轩、李承奎、王立猛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济宁市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司法局8楼。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维护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生态环境执法保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编办2019】20号《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党建科)、执法一科、执法二科、执法三科、执法四科信访稽查科、在线监管科科机动车排放监管科直属第一执法大队、直属第二执法大队10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机构设置

科室名称

科室职能

办公电话

综合科

主要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综合执法工作规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负责党群工作。

0537-2655558

执法一科

牵头组织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查处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与市局水生态环境科对接水污染防治业务工作。

0537-2314920

执法二科

主要负责组织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牵头组织土壤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与市局土壤科对接固废、危废污染防治业务工作。

0537-2314920

执法三科

主要负责组织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牵头组织大气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与市局大气生态环境科对接大气污染防治业务工作。

0537-2386906

执法四科

主要负责牵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重大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牵头组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与市局监测科对接人工及在线监控业务工作。

0537-2352422

信访稽查科

主要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举报(信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协调解决较大、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监察稽查各县市区分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0537-2313003

机动车排放监管科

主要负责对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实施机动车排气的执法抽查检测,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行为;与市局大气科对接机动车污染防治业务工作。

0537-2363821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十八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九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