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新闻头条
有奖举报!最高20万元悬赏环境违法行为线索
发布日期:2021-01-08 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与修订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此次印发的《暂行规定》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大幅提升:奖励金额由500-2000元三个档次调整为调整为100-50000元九个档次,并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1、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2、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3、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4、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5、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6、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7、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8、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9、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2019年,山东曾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将于今年5月31日有效期满。结合山东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山东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拓展了有奖举报途径。除了“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之外,将“12369”网络和微信举报、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举报人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暂行规定》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