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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装置被罚款5000元
发布日期:2021-01-15 09:4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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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案由:涉嫌擅自拆除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装置案

 时间:2020年12月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嘉祥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嘉祥xx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辆装载机,颗粒物捕集器未安装滤芯,擅自拆除颗粒物捕集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资料为证。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立即加装颗粒物捕集器滤芯,并对其处伍仟元罚款。

 案件启示: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该《规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标准、治理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处5000元罚款。

 本案中,该企业负责人出于侥幸心理,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被处5000元罚款,可谓教训深刻。

    那么问题来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有哪些?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常见的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均在其列。

 据测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当于40至50台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造成的是尾气污染,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已经与机动车的排放量相当,因为机械老旧、排放超标,再加上使用的油品低劣,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