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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7 15:5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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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现发布济宁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公告依据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要求,按照“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的思路,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列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鲁环函〔2017〕452号)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改变为投资引导性公告的方式落实。

(一)综合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情况

我市已建成(含试运行)5处综合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产生种类、数量和处置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处置能力可满足我市需求,除列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扩)建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企业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

(二) 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情况

我市建成(含试运行)危险废物填埋场2处,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填埋场1处,填埋处置能力可满足我市需求。除嘉祥县生物产业园、梁山县涂料工业园区、鱼台县罗屯镇三处危险废物填埋场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项目。

(三)单一类的危险废物处置(收集)中心建设情况

我市已建成单一类(3类及以下)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6家,可处置抗生素菌渣、废矿物油、废酸、废碱、废切削液、医疗废物6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已满足需求,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以上6类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项目(企业自建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除外)。其余类别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除已审批建成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一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建设情况

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我市已批准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收集范围限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综合性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化工园区建设配套的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项目试点项目。

(五)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试点建设情况

按照《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试点工作方案》(鲁环函[2017]126号)要求,山东省开展废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除纳入全省第一批、第二批废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企业的19家收集站、177家暂存点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站、暂存点项目。

三、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环境管理

各区(市)拟新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应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建设意向,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核实平衡。对未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危险废物处置缺口,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对社会发布引导性投资公告。

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环境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及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