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邹城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禁燃区范围内需严格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禁止使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邹城市建成区,包括:北至国宏大道,东至北环东路、东环北路、东环南路,南至城前东路、城前西路,西至西外环路(市政府同意设置的烧烤城及千泉街道南关社区、大屈村除外);清洁取暖(电、气代煤)覆盖的农村区域。
《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20年9月底前完成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置换或使用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邹城市宏矿热电有限公司为城市集中供热单位,不纳入禁燃改造范围。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宣传信息科 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