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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
发布日期:2020-12-31 15:3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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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至29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九次会议。在12月28日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后分四组对《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在12月27日对《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进行的再次审议。12月29日,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按照审议情况修改后的《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包括总则、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采取“先保护,后防治”的逻辑顺序,突出“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立法理念,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条例将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单独列出,提出了关于再生水利用、生态水质净化、发展生态农业等政策措施,强化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创新了给排水管网管理和保护、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具体办法,将对提升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济宁市水系发达,境内南四湖是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直接入湖河流53条。梁济运河和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与调蓄水库。济宁市面临水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严要求,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来细化上位法各项规定,将多年来我市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将有助于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全面深化济宁水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