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济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济编办〔2019〕20号)要求,济宁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简称市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支队),上级举办单位变更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新业务职责范围:
“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协调、指导全市生态环保执法,负责任城、高新、北湖、济宁经开区执法;开展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跨县域、跨流域、跨部门联合执法;环境举报(信访)受理、转办、督办,查处重大举报;查处机动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稽查分局执法情况,开展执法后督查。”
特此通告。
济宁市环境监察支队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