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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5-05 15:5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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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汶上县圣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56日-20195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2363683、2363820

  通讯地址: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北路6号

   编: 272000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

汶上县寅寺镇

汶上县圣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汶上县圣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汶上县环保科技发电项目总投资750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42.65万元,项目拟在汶上县寅寺镇汶上化工产业园西侧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为1500t/d,主要建设2台7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2台15MW汽轮发电机组等。配套建设飞灰稳定固化养护间、灰渣处理系统、除盐水系统(工业用水水源为潜流湿地出水)、给排水系统、供水供电供热系统等。汽轮发电机组年发电量为22180万度。项目服务范围为汶上县、曲阜市全县域,服务年限为30年。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项目设置357m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做好生活垃圾进场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垃圾收集范围为汶上县、曲阜市全域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街道清扫垃圾等。点火使用轻柴油,运行中禁止掺烧其它燃料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场所等采取杀菌、灭活等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机械炉排生活垃圾焚烧炉,焚烧炉的技术性能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保证焚烧工况。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系统+旋转喷雾脱酸塔+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处理后烟气经80m高烟囱排放,外排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恶臭无组织排放。消石灰仓、水泥仓、活性炭仓和飞灰仓及稳定固化车间等产尘点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厂房顶设置的换气风机排至室外。采用负压操作系统,垃圾卸料、渗滤液、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系统等封闭处理,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燃烧。焚烧炉故障、检修时,臭气抽至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地下水。厂区要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做到“一水多用”,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厂区一体化净水装置废水、生活及实验室废水、未能利用的冷却塔排污水、除盐水制备废水等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及汶上清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至汶上清泉污水处理厂。渗滤液、卸料大厅、引桥、地磅冲洗水及初期雨水进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为500t/d,采用“调节池+UASB+MBR(反硝化池+硝化池+超滤)+纳滤+反渗透+DTRO”工艺)处理,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重点保护区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3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的标准要求后,回用于绿化及补充循环水,浓缩液部分回喷至焚烧炉、部分回用于石灰浆制备。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对主厂房、污水收集管道、渗滤液处理站、事故水池等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焚烧炉炉渣可按环发〔2008〕82号文规定综合利用;飞灰(含焚烧炉尾气治理废活性炭)稳定固化经鉴别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送合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否则应运至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废活性炭、废滤膜和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应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应急恶臭处置)、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处理。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七)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满足:COD(管理指标)≤12.72t/a,氨氮(管理指标)≤1.589t/a;SO2≤170.928t/aNOX≤313.368t/a

(八)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焚烧运行工况指标中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强化重金属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关注土壤中二噁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按规定设置监控井,加强特征污染物日常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和柴油、危险废物储运环节的管理,设置1000m3事故水池,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切断设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一)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