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济宁市南四湖人工湿地管理处)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琵琶山北路16号
单位宗旨: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1、对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实施监督、检查、 指导;2、新建、扩建、改建环境治理项目的审核;3、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和纠纷;4、负责南四湖人工湿地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法定代表人:夏 凯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32.1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194
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编制5人,现有人员5人,人员名单:陈博、夏凯、刘继凯、杨飞、马义源。
济宁市南四湖人工湿地管理处核定编制7人,现有人员7人,人员名单:孟庆常、李树华、高奔、马慧、李亚圣、高凡凡、王恒。
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1、扎实开展南四湖流域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依照《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我们除对流域内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改造、废水排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外,同时采取明查和暗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尤其对流域内跨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点源、河流断面和群众反映的排污企业,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有效地遏制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使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维护了流域内群众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2018年,为改善济宁市大气、水环境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大气指挥部、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行动”,“国家、省环保督查回头看督导行动”、“城区扬尘污染源强化督察行动”、“绿色管控督导检查”等多项环保督查行动,对县市区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项目和任务完成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问题开展督导检查。我单位有5名同志被抽调参加,其中2名同志分别担任县(市、区)、部门督导组组长。共查处各种环境问题40余件,为济宁市环境质量改善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果得到市环保局党组的一致认可。
2、认真做好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检查工作,确保南水北调东线水质安全。2018年,为进一步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南四湖办加大对流域内的主要入湖河流断面水质检查频次,对于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河流断面,要求县区环保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重点推进太白湖老运河尾水截留人工湿地项目进展,目前该工程已完工运行,对改善老运河西石佛断面水质发挥重大作用。
3、积极推进十三五项目建设。我单位围绕完成3处人工湿地建设、新增湿地修复面积5000亩的年度重点任务,采取日常调度、现场督导、督办和召开约谈会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我市“十三五”湿地项目的建设工作。先期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11个“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项目,5处建设完成,3处即将完工。针对经开区老赵王河三韩河等河道污染治理项目、梁山县环城水系人工湿地项目整体进度滞后、微山县微山岛环岛湿地生态工程迁占不彻底问题,我单位分别召开3次约谈会议,向项目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微山县微山岛镇人民政府、梁山县环保局下发3份督办函,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推进。截至目前,本年度共完成湿地建设面积5020余亩。
2018年7个湿地项目列入国家项目库,共获得国家资金7295万元。因项目获得资金支持时间较晚,均处于工程设计、招投标、土方调整等前期阶段。
4、严格监管人工湿地建成项目运行。一是督导实施平台网格化监管,提高湿地运行管理水平。为了提高人工湿地运行管理水平,我单位要求2018年起人工湿地逐步纳入平台化管理,湿地项目分批次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智慧平台联网对接。截至目前,9处湿地项目完成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数据联网,9处湿地项目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安装,7处完成视频在线监控画面联网。针对工作开展滞后梁山县梁济运河梁山段人工湿地、金码河人工湿地,我们向项目责任单位梁山县环保局下发督办函,提出工作时限要求。二是借助市人大生态湿地视察暨环保世纪行活动,积极解决洸府河人工湿地南区出水途径、北区侵占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分别向市农业局、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了督办函。
5、全力做好人工湿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监管工作。我单位负责协助开展全市人工湿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协助做好人工湿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2018年,我市获得人工湿地项目中央扶持资金约7295万元。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和在建的69处人工湿地项目共获上级扶持资金8.93亿元。在日常工作中,我单位联合财政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6、积极开展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除开展日常本职工作外,我单位按照市局党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开展了本年度采煤塌陷地综合整治督导工作、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督导工作、秸秆禁烧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取得的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加强对流域重点企业监管,大力了改善流域环境质量。通过“环保攻坚百日行动”、“利剑行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行动”、“全市环保工作后督察行动”强化对流域内重点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了环保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有效改善了流域环境质量,促进了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2、做好河流断面水质监管,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通过对南四湖主要河流断面的现场检查,全面掌握入湖河流水质情况。对水质异常的断面,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切实保障了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
3、大力开展人工湿地的宣传教育。我单位专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在济宁环境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宣传人工湿地功能以及保护湿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湿地研究院的科普平台,开展科学研究等活动。
4、加快推进人工湿地项目建设,切实发挥湿地项目的环保生态效益。全市已建成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56处,建成人工湿地和湿地修复面积达30.5万亩,污水净化能力达80万吨/天。人工湿地对水体中COD的去除率可达50%左右,氮磷去除率可达60%左右,水质净化效果显著,有效改善了入湖河流水质,为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调水水质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不仅是环保效益,人工湿地的生态效益也得到了有效发挥。通过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南四湖湿地范围内浮游植物恢复至132种,水生高等植物80种,湖区内鱼类恢复至52种,底栖动物52种,浮游动物65种。
5、充分发挥湿地项目的经济效益。经测算,我市人工湿地无论从吨水投资还是吨水运行费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小于其他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同时,湿地内的芦苇、莲藕、菱角都具较高经济价值,促进了农民增收,推动了湖区产业结构调整。
6、充分发挥湿地项目的社会效益。人工湿地科普价值显现,湿地的功能和美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与认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人工湿地项目的建设既影响了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设计,更提升了城市品位,引领了城市发展方向。例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均围绕人工湿地规划了新城建设,微山县借南四湖人工湿地建设成果,连续成功举办全国性湿地论坛,极大提升了城市知名度。
三、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环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琵琶山北路(街)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负责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对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实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新建、扩建、改建环境治理项目的审核。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四)负责南四湖人工湿地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 《 》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 等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 规定收取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01月20日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