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
见附件《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付印)》
二、执法程序
见附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监督途径公开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任城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付印).pdf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