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登记情况
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李姝熳。
二、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济宁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
2、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琵琶山北路16号
3、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环保事业发展。公共环境宣传;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策划;环保宣传音像制品策划与制作;环境信息采集、管理和交流;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绿色学校创建;相应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4、法定代表人:李姝熳
5、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6、开办资金:5万元
7、举办单位: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065920457N
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
实有编制数:5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李姝熳、郝延频、孙娜、苏萌
三、2018年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打算
2018年,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兄弟科室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推动我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被评为中国环境报评为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被环境保护杂志评为2018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品质之星”;“济宁环境”新浪微博被市政府授予“济宁市优秀政务微博”称号,荣获新浪网评选的2018年度山东最具影响力、最佳快速响应政务微博。
(一)、2018年工作开展情况
1、构建传统媒体专栏体系,巩固环保宣教根据地。以市内大众媒体为基础,以省直主流媒体为重点,以中央主流媒体为突破,广泛宣传环保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正面舆论强势。目前,在中国环境报、济宁日报等媒体开辟“打赢蓝天碧水保卫战”、“环保督察回头看”等专题专栏,在济宁电视台新闻频道设立《济宁环保》栏目。截至目前,在各大媒体刊发我市环保新闻报道1620余篇。在中环报头版刊登我市创新发放绿色许可证文章,山东新闻联播播出兖州区玻璃行业主动治污、泗水县“玉米地里种出清洁能源”等新闻报道。
2、构建新兴媒体宣传体系,开辟环保宣教新战场。制定《济宁市环保系统新媒体矩阵管理办法》,济宁环境微博连续两年被济宁市政府授予“优秀政务微博”荣誉称号。组织策划的《窗外白茫茫,傻傻看不清,到底是雾还是霾?不能懵!》《你好,济宁蓝!》等微信文章群众关注度较高。在系统内征集环保人典型事迹,制作《济宁环保故事》专栏,展示基层环保人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工作状态,弘扬环保队伍正能量。“济宁环境”微博、“济宁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在全国地市级近400个微博、微信排名中,位居前20名。
3、构建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体系,呼吁全社会参与支持环保。在全市举办了“最美环保卫士”、“最美网格员”评选活动,经过单位推荐、网络投票、评委打分等环节,最终选出“最美环保卫士”、“十佳环保网格员”各十名,获奖人员先进事迹在济宁《新闻联播》进行展播。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分别就秋冬季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情况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了环境教育基地、绿色学校、“齐鲁环保小卫士”等绿色创建活动。目前,全市共创建市级教育基地37家(省级8家);市级绿色社区62家(省级39家),市级绿色学校175家(省级62家)、市级环保小卫士320名(省级26名)。与团市委联合到文昌阁小学开展“大手拉小手,共筑碧水蓝天”活动,旨在发挥少年儿童带动家庭、辐射社会的作用。
4、构建舆情快速应对体系,努力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成立了济宁市环保局环保舆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济宁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环保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办法》。2018年,共接收、处置各类网络舆情191件(次),其中省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平台转办涉我市的网络舆情113件(次),微博转办的各类网友投诉、举报类环保网络舆情78件(次)。
(二)、2019年工作计划
1、坚持宣传典型和曝光问题结合,全面抓好新闻宣传。精心策划、全力打造新闻宣传“精品线”工程,广泛宣传我市环保工作成就,形成正面舆论强势。同时,要敢于曝光突出环境问题,以问题为导向、以曝光促整改、以整改促提高。
2、扩宽宣传的方式与途径,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好济宁环境微信、微博,加强正面宣传,凝聚环保正能量;定期推送一些科普知识,让更多人了解环保;加强互动,提升受众参与度;立足生活,丰富平台实用性。
3、扎实做好环保舆情监督,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在舆情应对上赢得主动,将舆论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提高与新闻媒体打交道的能力,邀请专家开展培训,学会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四、济宁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办公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环保宣传与信息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琵琶山北路(街)16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开展环保宣传与教育,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公共环境宣传。
(二)重大环境纪念日宣传策划。
(三)环境信息采集、管理和交流。
(四)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五)绿色创建。
(六)相应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01月20日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