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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理清党政环保职责 责任落实到市县乡各职能部门
发布日期:2017-05-02 10:40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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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岳岗济宁报道 山东省济宁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印发《济宁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落实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

  《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县乡3级党委及政府、3个党委职能部门、38个政府部门(单位)、6个驻济有关单位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具体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级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要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保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工作职责》要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过程中,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政务公开等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存在工作不力等失职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部门(单位)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2017年05月02日第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