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
现将《济宁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济宁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导则
(试行)
1.总则
为规范济宁市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地下水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环办〔2012〕50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 129-200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HJ 2031—2013)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和验收有关规范的通知》(鲁环函〔2017〕266号)
4.术语
4.1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指向乡、村供水、有简易净化措施或无净化措施的现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4.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指农村饮用水水源按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要求并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设定的污染防护区域。
4.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指图形符号、文字和颜色等,用于向相关人群传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和信息。
5.基本规定
5.1 各县(市、区)要统一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2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要设立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标志牌位置设置要明显,标志牌内容便于观察,便于引起必要的警示和宣传作用。标桩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
5.3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各级地方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5.4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知识及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水源保护意识。
6.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
6.1 水源地保护范围
水源地保护范围根据(HJ 2032-2013)要求并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设定。如水源地周围空旷(或地处农田,无土地纠纷等),保护区需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 30 米;如水源地位于村内,四周存在群众住房等无法搬迁建筑,则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护范围。
6.2 地下水源污染防护工程技术
地下水源保护工程技术参照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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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地下水源保护工程技术图
6.3 地下水源地隔离防护技术
以水井为中心,周围设置坡度为5%的硬化导流地面,半径不小3米,30米处设置导流水沟,防止地表积水直接下渗进入井水(如水井已建设水井房进行保护,则硬化导流地面及导流水沟可以不用建设)。地下水源地隔离防护示意图参照图2。
导流沟外侧设置防护隔离网(或防护隔离墙)(高度1.7米,顶部向外侧倾斜0.2米)或者生物隔离带(宽度5米,高度1.5米)。地下水源取水口隔离工艺参照图3:
图2 地下水源地隔离防护示意图

(a)防护隔离网 (b)防护隔离墙
(c)生物隔离带
图3 地下水源取水口隔离工艺示意图
7.农村水源保护区标志工程建设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主要包括界标、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此外,根据水源保护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标桩。
7.1 界标
7.1.1 在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设立界标,用于标识防护区的范围,并起到警示作用。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端点处。
7.1.2 界标内容:内容分两部分。左半部分: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监督管理电话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右半部分:上方用图形或文字说明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中下方书写保护区具体的管理要求(参照第8条);最下方靠右处书写“XX 政府 XX 年设立”字样。
7.1.3 界标展示形式:界标两部分内容制作于一张标志牌上,正面展示。保护区界标示意图参照图4。

图4 保护区界标示意图
7.2 道路交通警示牌
7.2.1 道路警示牌用于警示车辆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
7.2.2 道路警示牌分两种:驶入警示牌、驶离警示牌。警示牌要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水源地远离道路,可仅设置驶入警示牌,如周围不存在人类活动隐患,警示牌设置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端点处;如周围存在人类活动隐患,可设置于人类活动较多地域。水源地靠近道路,需设置驶入、驶离警示牌,放置在道路两侧明显位置。
7.2.3 道路警示牌内容:左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标,右边书写“您已进入XX饮用水水源X级保护区/请谨慎驾驶(远离道路书写“您已进入XX饮用水水源X级保护区/请谨慎行为)”或“您已驶离XX饮用水水源X级保护区/感谢您的谨慎驾驶”。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警示牌如图5所示。


图5 道路警示牌示意图
7.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7.3.1 宣传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摆放位置一般为水源地出入口或者安装于出入口处隔离防护网上。
7.3.2 宣传牌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但应包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建成时间、服务面积、服务人口等情况。
7.4 标桩
如存在特殊情况,致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无法设置防护隔离网或防护隔离网无法封闭的,可在水源保护区四周顶点(或未封闭段端点)设置标桩,顶点间距过长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标桩个数。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长方形柱体,柱体平面长0.24m、宽0.12m,露出地面0.5m,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桩体注明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及标桩序号。桩体喷涂绿色,字体为白色。饮用水源保护区标桩如图6所示。

图6 标桩示意图
8.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8.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8.2 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8.3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8.4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9.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9.1 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
9.2 指导、督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风险源单位,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9.3 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附录 A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尺寸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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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尺寸比例示意图(单位:毫米)
附录B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尺寸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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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左半部分示例及尺寸(单位:毫米)
图B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右半部分示例及尺寸(单位:毫米)

图B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例及尺寸(单位: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