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条例于8月31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气污染防治急需立法支撑
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人民群众对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异常迫切。近年来,我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重要的民生工程,深入开展“十大行动”,强力推进“百日攻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考核奖惩,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呈现出持续改善的良好态势。但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诸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偏重,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清晰,上位法在一些领域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满足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等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制约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同时,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的有益探索、积累的成熟经验,也亟需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巩固和提升。
严格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为了起草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我市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落实时间节点,强化责任分工,保质保量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分别向省环保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23个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外省市学习考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先进经验,认真吸收借鉴。条例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后,8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
市人大常委会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全力以赴,确保按时高质高效地完成条例的审议工作。市人大城环委在收到市政府提交的法规案后,及时组织开展先行审议工作。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集修改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城环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提交8月31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9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准备了完备的报批材料,按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突出济宁特色立管用之良法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四十五条。条例坚持了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治污工作重点难点,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突出地方特色,规定了符合我市实际的条款,努力做到亮点鲜明、特色突出、操作性强。
条例确立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两条主线,一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计划性与规划性,严格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与考核追究,并把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平台。市人民政府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指挥中心,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指挥调度、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对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及时移交、办结回告。
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思路,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系统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国土、经信、环保等八个职能部门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职权。为了防治树木飞絮污染,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条例加大了行政问责力度,规定了三大类共十五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强化了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还在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政府采取提前管控措施、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改造、餐饮油烟治理等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
《济宁日报》(2016年10月15日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