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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察支队认真学习《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3-08-30 14:3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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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月14日省环保厅为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实施,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市环境监察支队全体人员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认真学习,学习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等工作环节,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有效解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环境执法问题。而于11月1日实施《工作程序》,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详实规定了怎样移送,如何移送,移送什么和时限要求,并且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环境执法机构在调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可根据《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商请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工作程序》的颁布对规范调查、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学习会上陈博支队长要求大家能够充分认识到“两高”司法解释和即将实施的《工作程序》的重大意义,并努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掌握实质性内容,学以致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素质和能力,加大对我市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